我國員工股票獎酬工具及租稅優惠


2023-05-02

關鍵字: 員工獎酬員工認股權限制型股票

文/吳欣亮(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榮譽會計師)

關鍵字 員工獎酬、員工認股權、限制型股票

人才是產業發展的主要關鍵要素,也是企業持續成長創新的動力,為協助公司留住優秀人才,並鼓勵員工參與公司經營,分享營運成果,公司應有激勵員工士氣暨鼓勵員工留任之手段與方法,再輔以相關之租稅優惠,增加企業留才目標。


各種以股票型態獎酬員工制度簡介

一、員工酬勞之股票

公司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以股票之方式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有累積虧損時應先彌補虧損後始得發放。

二、員工現金增資認股

公司於發行新股時,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公司可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三、庫藏股轉讓員工

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在一定限額內,收買其股份轉讓給員工,但應於三年內為之,屆期未轉讓者須註銷庫藏股。

四、員工認股權

公司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後所發給之憑證,員工擁有特定股數的認股權利,可按約定的認股價格認購一定股數的標的股票。

五、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公司發給員工之新股附有服務條件或績效條件等既得條件,於既得條件達成前,其股份權利受有限制(如股票轉讓權、投票權、參與股利分配權及取得之股利處分權受有限制等);倘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公司得收回或收買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員工股票獎酬相關租稅優惠

有關員工個人租稅優惠方面,產業創新條例第19條之1明定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於取得股票當年度或可處分日年度按時價計算全年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總額內之股票,得選擇遞延至員工轉讓當年度課徵個人所得稅,此即緩課之規定。

再者,配合協助產業留才攬才,公司員工選擇適用前述緩課所得稅之員工股份基礎給付,自取得股票日起,持有股票且繼續於該公司其母子公司等關係企業服務累計達二年以上者,於實際轉讓時,得以其全部轉讓價格;或按取得股票或可處分日之時價,以前開兩者「孰低價格」,作為該轉讓年課徵所得稅,可讓員工有更彈性的選擇。

 

取得母公司之獎酬股權,從屬公司亦可認列薪資支出

除了以上常見的員工股票獎酬制度係公司以股票型態獎勵自身員工外,公司法規定我國員工股權獎酬制度亦可擴及到從屬公司員工,因此常見集團母公司發放本身股權給各子公司員工。

 

依據財政部1071228台財稅字第10701031420號函釋,以前揭方式獎酬其從屬公司員工者,該從屬公司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規定,衡量自其員工取得勞務並於既得期間內認列之費用,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列報為從屬公司之薪資支出。但從屬公司員工嗣後因拋棄獲配之員工酬勞、逾期未領取致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或認股權未符合獎酬計畫所規定應服務之年數或條件,或既得認股權因過期失效,致沒收所授與之員工獎酬者,從屬公司應將該部分已認列之費用,列為拋棄年度、請求權消滅年度、沒收年度或失效年度之收入。

 

結語

為了讓公司吸引人才並獎酬員工股票,我國已參考國際趨勢及潮流針對各項法令對於這些獎酬制度做出修正與增訂,且稅法以及產業創新條例對於這些獎酬制度不但可以認列為公司或從屬公司的薪資支出,也增訂各種對於受獎酬員工的租稅優惠,實可為公司留才提供相當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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