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居住者年度中死亡之綜合所得稅申報規定|胡宗奇


2023-11-27

關鍵字: 年度中死亡個人所得稅申報繼承人申報

文/胡宗奇(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榮譽會計師)

你有碰過以下情形嗎,家人因年事已高,或突發性的狀況,突然就離世(死亡)了,此時的你,除了沉浸在失去家人痛苦與難過的情緒外,你開始煩惱的是,那死亡家人有沒有需要申報什麼稅呢,萬一錯過法律規定的時限,會不會被處罰呢,本文就「個人年度中死亡之所得稅申報」為例,為各位整理相關的規定,以利各位如實際上遇到狀況時,可以不慌不忙的做正確的申報動作。

一、個人居住者年度中死亡的所得稅申報

    個人居住者年度中死亡時,身為家人的你,慌了嗎? 針對所得稅申報這塊,平常都已經沒有很熟悉了,遇到這樣的情形,是不是更不知道該如何作呢,沒問題,以下為你整理及說明相關的規定。

 

1.所得稅法第71條第三項、第71-1條第一項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理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第15條第四項規定之可抵減稅額,或依第15條第五項規定課稅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除依第71條規定免辦結算申報者外,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本法之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但「遺有配偶」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仍應由其配偶依第71條之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如上規定所述,我們可以得出一個大方向,就是當個人居住者於年度中死亡,原則上除符合「免辦結算申報」之情形外,均應辦理年度結算申報,無論是死亡人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由繼承人等辦理申報或由配偶(或將死亡人列為受扶養親屬之人)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等亦同。

然所稱「免辦結算申報」之情形,依所得稅法第17-1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7-1條規定,係指當個人於年度中死亡者,其應申報課稅之所得,不超過當年度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依「死亡前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後之合計數。

 

2.財政部62/05/07台財稅第33310號函

    「納稅義務人於年度進行中死亡其所得稅報繳及核課注意事項」,該解釋令很清楚的說明,個人於年度中死亡,於不同情形下之所得稅申報方式,茲依該解釋令內容文字整理如下:

(1).情形一、死亡人「無配偶及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扶養親屬」

    應由遺囑執行人或其繼承人或其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綜合所得總額應包括死亡人當年度截至死亡日止,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其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應按所得稅法第17條之1之規定,按該年度截至死亡日止之日數,占全年日數比例核算減除。


(2).情形二、死亡人「無配偶而有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扶養親屬」

    應由遺囑執行人或其繼承人或其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綜合所得總額應包括死亡人本人及受其扶養之親屬當年度截至死亡人死亡日止,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其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應按所得稅法第17條之1之規定,按該年度截至死亡日止之日數,占全年日數比例核算減除。

    至原受死亡人扶養之親屬,於次年辦理上一年之結算申報時,如為其他納稅義務人之扶養親屬或自為納稅義務人時,其已與死亡人合併申報納稅之所得,可不再計入其綜合所得額;其減除之免稅額,應依法就全年可減除之金額,扣除原已由死亡人申報減除數之餘額,申報減除。

 

二、結論

    針對個人居住者於年度中死亡,其所得稅申報的規定,透過上面法規條文及財政部解釋函令的規定,應可統整出以下思考脈絡,其重點如下:

(為了便利各位更有整體性及架構,茲將重點整理如下附表一。)


 Step1.先看是否符合例外免辦結算申報的條件
    1-(1).例外免辦申報
    1-(2).原則應辦申報(進到Step2)

Step2.再看本案適用的情形是以下哪一個,各自有其申報規定
    2-(1).無配偶亦無扶養親屬
    2-(2).有配偶
    2-(3).有扶養親屬
    2-(4).有被扶養(死亡人是受扶養親屬)


Step3.最後思考以下幾個問題
    3-(1).何時應辦理申報
    3-(2).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可以扣多少
    3-(3).列入申報的所得範圍是哪些
    3-(4).有無特殊規定


    往後碰到個人於年度中死亡的情形,只要依循上開條文、函令及思考脈絡的重點順序,我想就可以輕易釐清相關的申報程序、內容與重點。

◎附表一、個人居住者年度中死亡之綜合所得稅申報情形一覽表

 

辦理結算申報:1-(1).免辦理結算申報

適用情形: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按比例換算後之合計數(獨身一人)

申報重點:無

 

辦理結算申報:1-(2).應辦理結算申報

適用情形:2-(1).死亡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配偶亦無扶養親屬(獨身一人)

申報重點:

3-(1).何時應辦理申報: 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

3-(2).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可以扣多少: 按日數比例減除

3-(3).列入申報的所得範圍是哪些: 死亡人所得

3-(4).特殊規定: 得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長,但不得超過遺產稅申報期限

 

適用情形:2-(2).死亡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配偶(有配偶)

申報重點:

3-(1).何時應辦理申報: 次年五月合併辦理申報(5/1~5/31)

3-(2).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可以扣多少: 按全額減除

3-(3).列入申報的所得範圍是哪些: 死亡人及配偶所得

3-(4).特殊規定: 申報書填寫以生存配偶為納稅義務人,死亡人填在配偶欄

 

適用情形:2-(3).死亡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受扶養親屬(有受扶養親屬)

申報重點:

3-(1).何時應辦理申報: 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

3-(2).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可以扣多少: 按日數比例減除

3-(3).列入申報的所得範圍是哪些: 死亡人及受扶養親屬所得

3-(4).特殊規定: 受扶養親屬次年度申報,不再重複減除所得,免稅額可就差額減除

 

適用情形:2-(4).死亡人在中民國境內無配偶,但為符合規定之扶養親屬(有被扶養)

申報重點:

3-(1).何時應辦理申報: 次年五月合併辦理申報(5/1~5/31)

3-(2).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可以扣多少: 按全額減除

3-(3).列入申報的所得範圍是哪些: 死亡人及納稅義務人

3-(4).有無特殊規定: 無

 

(註).上表法令依據如右:所17-1、所71第一項、第三項、所71-1、所施57-1、財政部62/05/07台財稅第333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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