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投資工具之所得稅課稅規定(4)
2024-05-08
文/胡宗奇(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榮譽會計師)
你有在投資嗎,你面對投資的態度是如何呢,你知道目前市場上有哪些投資工具嗎,或是你正在進行投資,但卻不懂這些投資工具如何對你的稅負產生影響,「投資一定有風險,基金投資有賺有賠,申購前請詳閱公開說明書」,這段話是不是異常的熟悉呢,股票、債券、基金、定存、外幣、黃金等等,是不是讓你眼花撩亂,這邊不是要教你如何投資,因為這是你的功課,但至少我們從稅負的角度出發,讓你對挑選投資工具及後續稅負的影響層面上,能夠有更完整的了解。【篇幅關係,共分成(1)~(4)等共四篇】
五、投資工具:股票
在這個全民皆股民的時代,大家都很關心,我投資的股票到底要怎麼課稅,尤其現在股票種類相當多,以下就幾個常見的類型進行討論。
【◎總整理四、股票】
(以下以個人為例進行說明,如果換成營利事業的角度,其分析直接以國內或國外所得做判斷即可,並考量應否計入最低稅負制的問題即可)
- 國內公司股票
(1). 孳息所得:國內股利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5%-40%)
(2). 交易所得:國內證券交易所得;目前停徵所得稅
- 國外公司股票
(1). 孳息所得:國內股利所得;海外所得併入最低稅負制,稅率20%
(2). 交易所得:國內證券交易所得;海外所得併入最低稅負制,稅率20%
- F股(KY股)
(1). 孳息所得:國內股利所得;海外所得併入最低稅負制,稅率20%
(2). 交易所得:國內證券交易所得;目前停徵所得稅
- 台灣存託憑證(TDR)
(1). 孳息所得:國內股利所得;海外所得併入最低稅負制,稅率20%
(2). 交易所得:國內證券交易所得;目前停徵所得稅
- 國外存託憑證(ADR、GDR)
(1). 孳息所得:國內股利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5%-40%)
(2). 交易所得:國內證券交易所得;海外所得併入最低稅負制,稅率20%
- 參考資料
(1).核釋上市發行公司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課稅釋疑
(財政部81/06/24台財稅第811667293號函)
(2).核釋臺灣存託憑證稅捐課徵有關規定
(財政部81/11/19台財稅第811672688號函)
(3).停徵證券交易之所得稅不包括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
(財政部83/01/12台財稅第821506281號函)
(4).外國發行人來臺募集與發行股票之課稅釋疑
(財政部賦稅署97/09/23台稅二發字第097040867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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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內公司股票(上市櫃及非上市櫃)
例如我國的護國神山台積電的股票、鴻海的股票等等,依目前的規定,國內股票的孳息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一項第一類的營利所得,也就是常常聽到的股利,目前個人的課稅方式可由納稅義務人自行擇定,合併計稅享有可抵減稅額(8.5%、上限每個申報戶8萬元)或分離課稅28%;交易所得符合所得稅法第4-1條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但是未上市櫃公司交易所得,要額外計入最低稅負制。
營利事業的部分相對單純,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二項規定,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是採全球課稅,故不論是孳息或交易所得都是一樣,只要特別注意如果是國內證券交易所得,要額外計入最低稅負制計算基本稅額,如此而已。
- 國外公司股票
延續前面國內公司股票,國外股票的交易所得,一樣是要課稅的,個人而言則計入海外所得,未達新台幣100萬元者得免計入,超過者全數計入;營利事業的海外所得依規定拉回來台灣課稅,例外如在國外有繳納所得稅,可依法定程序拿回來台灣抵稅(有天花板限額)。
- KY股票(或稱F股)
有聽過KY股嗎(以前叫F股),或稱「第一上市(櫃)公司」,指外國發行人所發行之股票未在國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且其股票經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財團法人櫃買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買賣,例如美食-KY或近期要IPO的世界健身-KY,其課稅原則都一樣,其既然是國外的公司,那麼孳息所得自然為海外所得,另一個角度,其交易所得的部分,既然在台灣上市交易,則其交易所得自然為國內的證券交易所得,目前停止課徵所得稅。
- 存託憑證(DR)
分為台灣存託憑證或國外存託憑證,例如台灣存託憑證TDR,又稱「第二上市(櫃)公司」,指外國發行人所發行之股票已在經核定之國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且其股票經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買賣者。
與KY股的概念類似,其孳息所得為海外所得,交易所得為國內的證券交易所得,例如康師父-DR;反過來亦同,例如美國存託憑證,其孳息為國內所得,交易所得為海外的證券交易所得。
六、小結
本文就數種市面上常見的投資工具,就其課稅規定進行說明,實際上要如何進行投資、選擇與風險承受度等狀況,仍應就個人的狀況與投資方式進行決定,但至少不同的投資工具如何課稅等等,本文已提供一個初步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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