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老闆不可不知的健保知識(1)


2024-06-05

胡宗奇榮譽會計師

關鍵字: "內部控制""健保"

文/胡宗奇(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榮譽會計師)

創業當老闆的您,除了最關心的稅負問題之外,筆者實務上最常遇到企業老闆詢問的,就是健保的相關議題,例如投保金額、員工加退保、投保身份、投保金額、眷屬依附投保及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等等問題,以上這些議題實際上都與企業老闆息息相關,遇到的頻率是相當頻繁,本文擬就我國現行健保相關法規,濃縮整理出重點知識,讓各位老闆參酌使用,本系列文章內容如能融會貫通,基本上健保法的原理、原則及大架構規定,都已經能夠應付日常企業遇到的問題,更不用說透過運用就能從小細節幫你自己的公司節省健保費及規劃喔。【篇幅關係,共分成(1)~ (5)等共五篇】

一、前言:名詞定義

    在講述實質內容之前,我們先就幾個基礎名詞定義及相關規定說明,接下來的內容才會比較有概念,以下規定散落於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簡稱健保法)、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健保法施行細則)及相關子辦法中

1.保險對象、被保險人、眷屬

    「保險對象」依健保法第2條規定,為被保險人及眷屬、「被保險人」依同法第10條規定,被區分為六大類、「眷屬」依同法第2條規定,為符合條件的三種對象;針對被保險人及眷屬,你必須知道的事情是,在健保法第11條當中,他提到二個概念

(1).有前順序被保險人身份,就不得以後順序被保險人身份投保,例如被保險人有第一類投保身份,就不得以第二類、第三類、第四類及第六類投保身份投保,舉一個實際的例子就是,假設今天我是受僱者(員工)身份,因該投保身份為第一類,此時不得投保在職業工會(第二類)、農漁會(第三類)或區公所(第六類);(2).有被保險人身份,就不得以眷屬身份投保

    補充說明者係,健保法施行細則第17條:「同一類具有二種以上被保險人資格者,應以其主要工作之身分參加本保險」,至於何謂「主要工作」,參衛署健保字第85014944號:「主要工作之認定標準,仍以各有酬工作之『時間長短』為認定基準,惟遇特殊情形,即工作時間長短相若,無從依其工作時間區別何者為主要工作時,『收入多寡』即具重要意義。」

  以下表一整理關於保險對象、被保險人及眷屬的彙整性資訊

◎表一、保險對象、被保險人及眷屬

名詞定義

法令規定

補充說明

保險對象

健2、6、8~9、35、健施細8

被保險人及眷屬

被保險人

健10~11、88、15、健施細9~23

第一類~第六類

眷屬

健2、11、88、健施細5~7、18、21

三種對象

(註).上表所列「健」係指健保法、「健施細」係指健保法施行細則

 

2.扣費義務人

    這是針對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的名詞,依健保法第2條規定,指所得稅法所定之扣繳義務人,參酌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規定,扣繳義務人依所得類別的不同,可能為公司、合作社、其他法人、獨資組織或合夥組織負責人、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及執行業務者等等,簡言之都是「自然人」身份;補充說明者係,目前針對財政部預告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內容中,其中針對「扣繳義務人」,擬將其從原定自然人身份,改回「給付者本身」,例如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本身、獨資或合夥組織本身、機關、團體、學校、事業本身等等,以使權責相符

◎表二、扣費義務人

名詞定義

法令規定

補充說明

扣費義務人

健2、6、31、35、85、所88~89

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

(註).上表所列「所」係指所得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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