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老闆不可不知的健保知識(2)


2024-06-05

胡宗奇榮譽會計師

關鍵字: "內部控制""健保"

文/胡宗奇(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榮譽會計師)

創業當老闆的您,除了最關心的稅負問題之外,筆者實務上最常遇到企業老闆詢問的,就是健保的相關議題,例如投保金額、員工加退保、投保身份、投保金額、眷屬依附投保及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等等問題,以上這些議題實際上都與企業老闆息息相關,遇到的頻率是相當頻繁,本文擬就我國現行健保相關法規,濃縮整理出重點知識,讓各位老闆參酌使用,本系列文章內容如能融會貫通,基本上健保法的原理、原則及大架構規定,都已經能夠應付日常企業遇到的問題,更不用說透過運用就能從小細節幫你自己的公司節省健保費及規劃喔。【篇幅關係,共分成(1)~ (5)等共五篇】

二、健保法思考脈絡:六大步驟

    我們初步瞭解了基本名詞定義後,接下來進到實質說明的內容,因健保法及施行細則本身,其相關規定均散落在不同條文中,故為讓各位更有系統的架構,以下以步驟序列,我們在思考健保法相關議題時,可參酌下列步驟,循序拆解後會有一個較明確的方向,以下的內容說明,亦依照下列步驟進行

步驟1、保險對象

步驟2、被保險人身份

步驟3、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步驟4、保險費計算(包括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

步驟5、違反規定處罰

步驟6、其他重點規定

    第一步,我們當然要知道,這個人是不是健保的「保險對象」,才有接下去討論的空間,如果連保險對象都不是,那麼無從適用健保相關法令;確認該人是保險對象後,第二步我們要辨識該人適用的「被保險人」身份,可能是第一類到第六類,當然也可能符合眷屬的資格

    確認該人被保險人身份後,第三步對應的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為何,投保金額依照不同的被保險人身份,有其規定的投保金額下限;接下來第四步得出在該被保險人身份、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的前提下,計算出來的健保費金額,該金額可能包括投保單位本身負擔、被保險人負擔或政府負擔等等,除了一代健保費之外,自102年度起施行的補充保險費,亦會在這個步驟簡單說明

    探討完前面的內容之後,第五步身為保險對象、投保單位及扣費義務人,自然要清楚健保法令中相關的處罰有哪些,提醒自己注意,避免不小心就踩到紅線遭主管機關處罰;最後第六步補充其他重點說明與實務常見問題與解答,讓各位更進一步積極預防

三、第1步驟:保險對象

    首先我們應該先判斷,是不是健保法的保險對象,依健保法第2條規定,「保險對象」指的是被保險人及眷屬,在同法第8條及第9條當中,有應投保健保為保險對象的規定,分別為有中華民國國籍及有居留證明文件等情形

◎表三、保險對象投保資格

資格

適用條文

內容

應投保

健8

有中華民國國籍and符合二情形之一

健9、健施細8

有居留證明文件and符合三情形之一

應退保

健13、健施細32

二種情形

   

以下就被保險人及眷屬分別進一步說明

1.被保險人

    健保法中將被保險人區分為六大類,第一類至第六類,包括第一類的受僱者、雇主或自營業主、專技人員自行執業,第二類的職業工會,第三類的農漁會,第五類的低收入戶成員,第六類的家戶戶長或代表

    當被保險人同時具有二個被保險人身份,且不同類別時,依健保法第11條規定有「投保順序禁止」,即有前順序被保險人身份者,不得以後順序被保險人身份投保,但排除第五類被保險人身份,所謂的低收入戶成員;如同時符合二個以上同類別被保險人身份,則依健保法施行細則的17條規定,以「主要工作」身份投保,其判斷標準已如前述

2.眷屬

    眷屬依健保法第2條當中,當指三種人,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成年或已成年無謀生能力或在學就讀,實務上除了判斷是否具備眷屬資格外,尚應注意幾個地方;首先,健保法第11條規定,具有被保險人資格者,不得以眷屬身份投保,如同前面被保險人有投保順序禁止的類似規定、健保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當同時為二個以上被保險人之眷屬,此時除例外規定外,有擇定依附順序的規定,分別為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血親、二親等直系血親、三親等以上直系血親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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