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老闆不可不知的健保知識(3)


2024-06-05

關鍵字: "內部控制""健保"

文/胡宗奇(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榮譽會計師)

創業當老闆的您,除了最關心的稅負問題之外,筆者實務上最常遇到企業老闆詢問的,就是健保的相關議題,例如投保金額、員工加退保、投保身份、投保金額、眷屬依附投保及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等等問題,以上這些議題實際上都與企業老闆息息相關,遇到的頻率是相當頻繁,本文擬就我國現行健保相關法規,濃縮整理出重點知識,讓各位老闆參酌使用,本系列文章內容如能融會貫通,基本上健保法的原理、原則及大架構規定,都已經能夠應付日常企業遇到的問題,更不用說透過運用就能從小細節幫你自己的公司節省健保費及規劃喔。【篇幅關係,共分成(1)~ (5)等共五篇】

四、第2步驟:被保險人身份

    被保險人身份基本概念已如前述,實務上被保險人身份常見議題如下

1.擇定投保及投保順序禁止問題

    例如某保險對象,同時具有雇主及自營業主、公民營事業機構受僱者二大身份,此時因兩者屬於同一被保險人類別(第一類),依規定得擇定主要工作身份投保;某保險對象,有公民營事業機構受僱者身份,此時依投保順序禁止規定,即不得投保在第二類的職業工會、第三類的農漁會及第六類的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2.各類別被保險人定義,如下表四

◎表四、被保險人身份進一步定義

類別

被保險人

定義

第一類

雇主或自營業主

健施細10

第一類

專技人員自行執業

健施細11

第二類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投保在職業工會

健施細12~13

第五類

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

健施細15

五、第3步驟: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健保法第15條規定,各被保險人對應之投保單位,例如第一類及第二類為服務機關、學校、事業、機構、雇主或團體,第三類為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水利會或漁會,第五類及第六類為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補充說明者係,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或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退保手續,所稱「退保原因」,於健保法施行細則第34條規定,為轉換投保單位、改變投保身分、死亡、符合應退保條件或原因

    擇定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後,應決定「投保金額」,健保法第20條規定,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例如受僱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雇主或自營業主以其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自營作業者及專技人員自行執業者以其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補充說明者係,「薪資所得」依健保法施行細則第46條規定,為合於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

    針對雇主或自營業主及專技人員自行執業者,於健保法施行細則第46條亦有特殊投保金額下限之規定,如下表五、投保金額下限規定

◎表五、投保金額下限規定

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數

舉證最低投保金額

事業負責人

五人以上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

(113年1月1日起為45,800元)

事業負責人或自營業主

未滿五人

公民營事業機構受僱者被保險人之平均投保金額

(113年1月1日起為38,200元)

專技人員自行執業(六師)

無人數限制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

(113年1月1日起為45,800元)

專技人員自行執業(非六師)

有僱用

公民營事業機構受僱者被保險人之平均投保金額

(113年1月1日起為38,200元)

未僱用

投保金額分級表第六級

(113年1月1日起為33,300元)

(註).所稱「六師」,係指會計師、律師、建築師、醫師、牙醫師、中醫師

    除上表所列最低投保金額外,尚應注意兩個地方,1.無論如何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員工最高投保金額,包括雇主或自營業主、專技人員自行執業者都是,(白話文來說就是老闆的投保金額不可以低於員工)、2.健保法第21條規定,健保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其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及參加其他社會保險之投保薪資

    所稱「其他社會保險」,依衛福部公告健保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增列第46-1條規定,指「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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