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房東死亡時的應注意事項(上)|胡宗奇
2023-11-24
文/胡宗奇(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榮譽會計師)
身為老闆的你,你的營業地址是跟個人房東承租的嗎? 平常給付租金的時候,符合門檻時應扣繳稅款,並依規定通報房東的租賃收入對吧! 但你有想過嗎? 假設今天房東突然間過世了,這個時候租金要付給誰? 對於公司來說,這筆租金支出要通報扣繳憑單嗎? 如果要,那麼應該什麼時候通報? 通報的對象是誰? 以上都是實務作業上會碰到的問題,如何合法申報,你必須要知道。本文就相關規定及實務作業為您說明。【篇幅關係,本系列文章共分成上、下二篇】
一、公司給付個人房東租金的一般性規定
在探討這個主題之前,我們先來科普一下,在一般的情況下,公司向個人房東承租房屋,作為營業登記使用,並支付每月租金等,對公司來說,個人房東並不會開立發票,此時稅法規定應由公司扣繳稅款(如超過門檻)並申報扣繳憑單,以現在這個時間點來看,可能還有要代扣租金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的問題。
以下我們用很快速的方式,將公司支付租金給個人房東,於實務上可能面臨的申報作業等進行說明,懂了一般性規定後,我們再進一步來探討當個人房東死亡時,公司又應如何通報房東的租賃收入,甚至二代健保租金補充保險費的影響。
1.租金扣繳申報作業
依所得稅法第88條、89條及第92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92條規定繳納之:二、事業所給付之『租金』(以下略…)。」、「第88條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以下略…)」
次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3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按下列規定扣繳:五、租金按給付額扣取10%。」、「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第2條規定之所得(作者註:例如租金),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 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前二項所得不超過新臺幣1,000元者,得免依本法第89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從上面的條文內容可得知,當公司支付租金給個人房東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的動作,茲將其時程及規定等列表如下:
扣繳稅款(扣)|繳納稅款(繳)|扣繳申報(報)|填發憑單(填)
給付時10% |次月10日前|次年1月底前|次年2月10日前
(註1).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
(註2).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不超過新臺幣1,000元者,得免列單申報
◎舉例說明,假設甲公司向乙個人房東承租房屋,作為營業登記使用,約定每月租金新台幣(以下同)30,000元,每月底支付,甲公司於8月底支付當月租金時,應先扣繳稅款10%計3,000元,於9月10日前繳納,並依規定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並填發扣繳憑單給乙個人房東,以利申報個人所得稅。
2.二代健保租金補充保險費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規定:「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作者註:除了第五類低收入戶成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1,000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六、租金收入。」(作者註:依衛福部衛部保字第1100000034號,現行補充保險費率為2.11%)
次參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4條、第10條規定:「扣費義務人給付本法第31條第一項各類所得時,其單次給付金額達新臺幣2萬元者,應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填具繳款書,向保險人繳納。」、「扣費義務人,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向保險對象扣取之補充保險費金額,填報扣費明細彙報保險人。補充保險費之扣費義務人,於繳納補充保險費時,一併填報扣費明細,並以電子媒體方式彙送保險人者,得免於每年1月31日前再向保險人彙報。」
如上條文內容可得知,當公司支付租金給個人房東時,除了扣稅之外,還有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的問題,茲將其時程及規定等列表如下:
扣費補充保費:給付時2.11%
繳納補充保費:次月底前
扣費明細申報(以下「二擇一」):次年1月底前、给付當期申報
(註).扣費義務人單次給付金額達新臺幣2萬元應扣費(門檻)
◎舉例說明,假設甲公司向乙個人房東承租房屋,作為營業登記使用,約定每月租金新台幣(以下同)30,000元,每月底支付,此時依規定甲公司於8月底支付當月租金時,應先扣取補充保費2.11%計633元,於9月底前繳納,並依規定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費明細(或於繳納時一併當期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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