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出售舊制房地之所得稅申報-以擴大書審為例(下)
2024-08-15
文/胡宗奇(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榮譽會計師)
你的公司有出售房屋土地嗎,依照我國所得稅制度,出售房地可能涉及新制房地合一稅,也可能該房地符合舊制的規定,即出售土地免稅、房屋應稅,如果你的公司非專營投資公司,除買賣舊制房地所得外,還有本業收益,此時應如何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本文以一假想案例,說明當公司採擴大書面審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非專營投資公司同時有舊制房地出售所得時,如何正確計算及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供各位參酌。
【篇幅關係,共分成上、下等共二篇】
以下我們就延續這樣的規定,以一個假想的案例來說明,在非專營投資公司,有出售舊制房屋土地,且採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公司,應如何正確計算及申報所得額(包括申報書的欄位填載),以利各位參酌使用
◎案例說明: (以下金額均以新台幣列示)
以下列示申報書P1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欄位應如何填報
(註1)全年所得額計算如下
(註2)課稅所得額計算如下
從本案例中,我們可以發現處分資產財稅差異為$60萬元,即土地增值稅;財務會計列為所得稅費用、稅務申報列為收入的減項,故帳外加計減除,除所得稅申報計算外,請特別注意,因採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故填寫申報書時,應注意#127欄位的填寫如下
填寫該欄位的目的,係為了因應關貿申報書檢核條件,計算是否達實施要點的金額門檻(如新台幣3,000萬元或1,000萬元)時,因房地交易金額較大,於計算所得額時已減除,為避免該大額交易損益導致超過金額門檻,故營利事業於申報書P1欄位127,應將實施要點排除的項目如房地交易損益填入
衍生說明者係,針對本案例的房地交易損益,除申報書P1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填寫外,可留意申報書P7限額計算中不得列為損費之項目,包括代號55的舊制土地交易損失、及代號55-1的不得認列為費用之土地增值稅
二、小結
如果公司本業非房地買賣交易,但年度中有出售舊制房屋土地時,且申報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者,請特別注意相關申報書之填載規定,以及計算房地交易所得的財稅差異,以利正確申報及計算所得額,當然除此之外,應備妥當初購入房地及本次出售的買賣契約書、金流、稅單及其他證明文件,以利稅捐稽徵機關查核時提示,當然實務上還有很多需注意的地方,例如房屋土地價格的拆分等等,因非本主題的重點,故在此不再多花篇幅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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