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房東死亡時的應注意事項(下)|胡宗奇


2023-11-24

關鍵字: 營業地址房東死亡所得申報

文/胡宗奇(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榮譽會計師)

 身為老闆的你,你的營業地址是跟個人房東承租的嗎? 平常給付租金的時候,符合門檻時應扣繳稅款,並依規定通報房東的租賃收入對吧! 但你有想過嗎? 假設今天房東突然間過世了,這個時候租金要付給誰? 對於公司來說,這筆租金支出要通報扣繳憑單嗎? 如果要,那麼應該什麼時候通報? 通報的對象是誰? 以上都是實務作業上會碰到的問題,如何合法申報,你必須要知道。本文就相關規定及實務作業為您說明。【篇幅關係,本系列文章共分成上、下二篇】

二、公司給付個人房東租金的特殊性規定-房東死亡

    從上一篇文章,我們了解到,在一般情況下,公司給付個人房東租金,可能涉有各類扣繳及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的繳納及申報問題,算法也都相當清楚。接下來我們進一步來說明,如果年度中個人房東死亡,此時對於給付人,也就是公司來說,會有什麼樣的改變呢,我們來看看以下二則解釋函令。

 

1.財政部98/09/01台財稅字第09800412250號函

被繼承人死亡後其遺產所生之孳息屬繼承人所得應依法扣繳

主旨:被繼承人死亡(作者註:指個人房東)後,由數人共同繼承之遺產所生孳息課稅疑義。說明:二、被繼承人死亡日後,遺產所生之孳息係屬「繼承人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惟在繼承人辦理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前,可暫免填發憑單;俟其依法辦妥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時,再按實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填發憑單,併入遺產孳息過戶或領取年度之所得,依法徵免所得稅。

 

2.財政部86/04/23台財稅第861893588號函

榮民之家以遺產管理人身分代死者結清存款其利息所得扣繳規定

(一)「死亡日前之孳息已於生前給付」者,係屬受領人之利息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並由遺產管理人依同法第71條之1規定辦理被繼承人死亡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二)「死亡日前之孳息於生前尚未給付」者,係屬死亡人遺留之權利,應併入死亡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免予課徵所得稅。

(三)「死亡日後所孳生之利息」,係屬繼承人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惟在遺產管理人移交遺產前,可暫免填發扣繳憑單;俟遺產管理人移交遺產時,再按實際繼承人或賸餘財產歸屬者填發扣繳憑單,併入遺產或賸餘財產移交年度受移交者之所得,依法徵免所得稅。

    如上函令內容所述,在不同時間點給付之孳息(例如租金),涉及的性質均不相同,茲簡單整理如下表:


死亡日前之孳息→已於生前給付→受領人的所得(通常就是死亡人)→依規定扣繳及申報

死亡日前之孳息→生前尚未給付→死亡人遺留之權利→死亡人的遺產,沒有所得的問題

死亡日後之孳息→繼承人的所得→依規定扣繳,但暫免填發憑單


    從上表我們可以知道,當公司支付租金時,可區分成三種情況,前兩種情形並沒有什麼問題,通常公司的困擾在於第三種情形,即「繼承人的所得」,此時實務上因尚未確定繼承人,故無法確定實際所得人,此時便例外規定,公司可以先扣繳稅款(並依規定繳納),但暫免填發扣繳憑單(作者註:因為所得人也不知道要寫誰),待繼承人確定後(即依法辦妥遺產分割)等程序後,再行填發憑單,如套用到每個時點,就會如下表所示:

 

扣繳稅款(扣):給付時10%

繳納稅款(繳):次月10日前

扣繳申報(報):依法辦妥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時

填發憑單(填):依法辦妥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時

(註).按「實際繼承人」填發憑單,併入遺產孳息過戶或領取年度之所得,依法徵免所得稅

 

    ◎舉例說明,假設甲公司向乙個人房東承租房屋,作為營業登記使用,約定每月租金新台幣(以下同)30,000元,每月底支付,嗣後乙個人於7月死亡,甲公司於8月底支付當月租金時,仍應先扣繳稅款10%計3,000元,於9月10日前繳納,惟因繼承人尚未確定,故依上開函釋規定,甲公司暫免填發扣繳憑單,應俟乙個人的繼承人依法辦妥遺產分割,再按實際繼承人填發憑單(開立憑單的所得人為實際繼承人、憑單的年度為租金過戶或領取的年度)。


    補充說明者係,就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的部分,依規定仍應於「給付時」扣取,故公司仍應於給付租金時,依規定費率扣取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並進行後續申報的動作,惟因應憑單填發的例外規定,於扣費明細申報部分,似應比照憑單延後填發之規定,於繼承人依法辦妥遺產分割時,再按實際繼承人做申報上傳的動作,以求一致之處理。

三、小結
    藉由一開始說明公司給付個人房東租金時,所涉及之各類扣繳申報及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的規定,到本篇文章中,進一步引用二個解釋函令,說明當個人房東於年度中死亡,此時針對給付租金的人(即公司-承租人),應如何適用扣繳申報制度,此為實務上較少見之例外情形,提供給各位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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