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健保依附投保順序與禁止
2024-09-04
文/胡宗奇(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榮譽會計師)
各位老闆,創業之後除了煩惱公司營運情形外,是否也要處理人員的種種問題,當中勞健保退休金問題出現頻繁,你是否遇過,當今天公司停業,或遇被保險人轉出投保單位時,到底應該如何做後續投保事宜,依健保法規定,全民健保為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均應依規定辦理投保及退保,什麼時候可以當被保險人、什麼時候強制以眷屬依附投保等等,都是創業過程中一定會遇到的問題,本篇文章就健保依附投保部分為你解析說明。
1.什麼是被保險人
首先進入主題前,我們先來談談,在我國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簡稱健保法)當中,「被保險人」及「眷屬」各自的定義;查健保法第10條:「被保險人區分為以下六類…以下略」、次參同法第11條第1項:「第一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第二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三類被保險人;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四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
準此一開始你必須清楚知道的觀念是,健保被保險人投保分為六大類對象,在選擇被保險人投保身分的時候,有所謂投保順序的禁止,白話文來說就是,除第五類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外,原則上「有前順序被保險人身分就不得以後順序被保險人身分投保」
舉例而言,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是第一類被保險人,這個時候就不能以第二類以後的被保險人身分投保,例如第二類的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投保在「職業工會」)、第三類的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投保在「農漁會」)、第六類的第一款至第五款及本款前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以外之家戶戶長或代表(投保在「區公所」)
2.什麼是眷屬
查健保法第2條:「二、眷屬:(一)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二)被保險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者。(三)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成年且無職業,或成年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次參同法第11條第2項:「具有被保險人資格者,並不得以眷屬身分投保」
準此,符合眷屬依附投保資格有三,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及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且「無職業」,這個時候始能依附被保險人身分投保健保,但如同時具有被保險人資格者,則不得以眷屬身分依附投保
3.得否依附投保的限制與順序禁止
我們來試想一種情形,當原以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投保的被保險人因退休、或原以雇主或自營業主投保的被保險人因暫停營業或歇業、解散,此時到底是要另行擇定被保險人身分投保,或僅能以眷屬身分依附投保,就產生疑問
以老闆來說好了,假設創業多年,一直以來健保都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並繳納健保費,今因身體因素或生涯規劃決定暫停營業或註銷事業,此時依健保法施行細則第43條:「投保單位有停業、歇業、解散或裁撤情事時,應於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人,並檢附相關證件,辦理所屬保險對象之異動申報手續。」
這個時候自投保單位轉出投保後,假設不再從事其他工作,究應另擇被保險人身分投保,例如投保在職業工會、農漁會或區公所,或是僅能以眷屬身分依附投保呢,我想這是實務上蠻常遇到的問題對吧
查健保法施行細則第18條:「保險對象分屬二位以上被保險人之眷屬,且無本法第十二條規定難以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之情形者,應依下列順序,擇一被保險人依附投保:一、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血親。二、二親等直系血親。三、三親等以上直系血親卑親屬;保險對象有前項情形且無其他應隨同投保之被保險人時,應以第六類被保險人身分投保。
我舉一個實際的例子好了,假設創業老闆甲多年來均以雇主或自營業主這個第一類的被保險人身分投保健保,今因公司暫停營業或註銷,故其投保身分不再是雇主或自營業主,依規定自投保單位轉出,此時甲有配偶乙及子女丙、丁、戊等三人,均在民營事業受僱,並以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身分投保,假設甲後續並無繼續從事工作,此時究該如何投保或依附投保
如上規定所述,保險對象甲分屬二位以上被保險人之眷屬(分別符合眷屬定義的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故對甲而言,應以第一順序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血親擇一依附投保,此時實務上可能以投保金額較低者依附投保為宜,也就是說甲可以就配偶乙或子女丙、丁、戊等三人中擇一依附投保,作為眷屬
當符合特定條件且無其他應隨同投保之被保險人時,甲始得以第六類被保險人身分投保,亦即這個時候才可以被保險人身分投保在區公所
4.小結
實務上針對轉出投保單位後,究竟可否以其他被保險人身分投保,或僅能以眷屬身分投保等問題層出不窮,各位只需記得幾個關鍵邏輯即可,被保險人分為六大類、眷屬符合三資格、投保順序的禁止(包括被保險人相互間、被保險人與眷屬相互間)、依附投保的順位、最後才是可以投保在區公所
掌握以上關鍵規定,大致上可以解決類似遇到的問題,建議仍依規定投退保,以避免未依規定投退保者,縱有繳納健保費,仍遭健保局調整投保身分,引發後續不必要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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