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10大董事會特別決議內容及彙整(上)
2024-09-03
文/胡宗奇(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榮譽會計師)
如果你是公司老闆,也就是公司負責人,你的公司是有限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呢,倘若你的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依規定將設置有法定業務執行機關,也就是「董事會」,依公司法第202條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也就是說原則上公司業務執行是由董事會決議,既然說是「決議」,代表是多人一起做的意思決定,並符合法定的門檻後通過,本文就董事會決議中,門檻較高的「特別決議」彙整十大類型,以供各位參酌
1.什麼是董事會
經營一間公司,從開門的那一瞬間開始,就會面臨無數大大小小的決策,在公司法的設計裡面,針對股份有限公司組織,會有一個必備業務執行機關,叫做「董事會」,顧名思義就是公司董事集合起來開會決議公司業務事項
公司法中針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董事會的條文,規範在公司法第192條至第215條,當中不乏眾多規定,那麼從一開始,對於老闆們來說,我們只需要知道,「董事會」的基本規範
公司法第192條第一項即明文規定:「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準此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原則上設置不得少於3人,並由股東會選任,對象為「有行為能力之人」,也就是說,非公司的股東,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就可以當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補充說明者係,民國107年公司法大修之後,已放寬關於董事會設置董事人數的限制,可降低至董事1~2人,其規範於公司法第192條第二項,本文不深入探討,各位知道有這件事情即可,倘實務上有需求再視個案狀況調整
「董事組成董事會,開會決議公司業務事項,決議分為普通決議與特別決議,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上述基本概念先行掌握住即可
2.十大董事會特別決議(1~4)
我們先來談談什麼叫做「董事會特別決議」,之所以稱特別,代表其決議門檻較高,公司法第206條第一項:「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我們先看本文,拆解後可知道一般而言董事會的決議,是以過半數出席、過半數同意,即可作成決議,當然這裡的過半數基礎,是以「人頭」計算,我們先這樣簡單說明,實務計算上較為複雜些,在此不特別進一步討論
這個過半數出席、過半數同意的決議方式,我們稱為普通決議,相反地,「本法另有規定」就是相對於普通決議而言,我們稱為特別決議,門檻較高,一般而言董事會普通決議與特別決議的出席及同意數如下表一
◎表一、董事會決議門檻
以下我們為你整理公司法中明定應採「董事會特別決議」的事項
(1).公司法第156條之3 (股份交換)
「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行之,不受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限制。」
(2).公司法第167條之1 (員工庫藏股)
「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以下略」
(3).公司法第185條第四項 (讓與公司主要財產之董事會提案權)
「第一項之議案,應由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之董事會,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提出之。」
補充說明者係,所稱第一項之議案,係指1.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2.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3.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等議案,依本條第四項規定,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後「提案」到股東會決議,準此董事會於此處有提案權
(4).公司法第208條 (選任董事長、副董事長)
「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以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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