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五大員工獎酬工具介紹(2)


2024-08-29

胡宗奇會計師、德昕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

關鍵字: 員工獎酬工具員工認股權憑證員工庫藏股

文/胡宗奇(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榮譽會計師)

各位老闆,創業之後除了煩惱公司業務從何而來之外,當公司業績慢慢上軌道的時候,最主要煩惱的事情之一,就是每年員工的離職率,我們常常聽到這句話,「員工是企業的資產」,說得一點都沒錯,但是對於老闆來說,要如何落實這句話呢,本篇文章為你介紹公司法設計的五大員工獎酬工具,其各自的規定與比較,讓老闆能夠適時的運用這些法定獎酬工具。

2.員工獎酬工具-員工認股權憑證

    公司法第167-2條第一項規定:「公司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約定於一定期間內,員工得依約定價格認購特定數量之公司股份,訂約後由公司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即明文規定公司得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實施員工認股權憑證制度

  同法條第二項規定:「員工取得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第四項規定發放對象:「章程得訂明員工認股權憑證發給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即員工認股權憑證轉讓限制及發放對象範圍

◎表二、員工認股權憑證重點說明

3.員工獎酬工具-員工庫藏股

    公司法第167-1條第一項規定:「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即明文規定公司得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實施員工庫藏股制度,並規範其收買數量及金額限制

  同法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公司收買之股份,應於三年內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補充說明者係,所稱「變更登記」係指「減資」變更登記,第四項規定發放對象:「章程得訂明轉讓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其規範目的同其他員工獎酬工具

    最後公司法第167-3條規定:「公司依第167條之1或其他法律規定收買自己之股份轉讓於員工者,得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表三、員工庫藏股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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