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計算與課稅規定(第5集:計算疑義下及結論)|胡宗奇


2023-10-30

關鍵字: 內部控制會計制度財稅法規

文/胡宗奇(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榮譽會計師)

企業在運作過程中,難免會碰到業務量增加,或因應季節性、淡旺季因素,需要員工延長工時(即俗稱的「加班」)的問題,然實務上企業對於不同類別的加班、應否給付加班費(是或否)、應給付多少(倍率的問題)、是否違法(有無)或該加班費是否課稅等等問題茲有疑義,有鑑於勞動法令也相對複雜,讓企業不易判斷與遵循成本,本文擬以「加班費」為主題,為各位完整說明與介紹之,希望能帶給讀者們一些幫助,有利於實務之作業。【篇幅關係,本系列文章共分成1~5集】


 


一、加班費計算疑義探討下


 


2.變形延長工時之天花板辨認


 


    我們來試想一下,「變形延長工時」的規定,是不是有單月的天花板及每三個月總量管制的天花板,那麼如果單月天花板沒有超過,但每三個月的天花板超過,那麼在不同的加班倍率下,雇主應如何計算超過的部分(即應稅)。


 


以下為作者函詢主管機關的問題內容(擷取主要文字如下)


 


    「實務作業上將可能出現單月超限工時與總量管制超限工時不同的問題,將如何認定應稅工時? 例如營利事業每三個月週期為1~3月,各月加班應計入時數為60小時、50小時及30小時,則就各月來看僅1月超限6小時,2~3月並無超限,惟就週期來看,則超限2小時(作者註:即140小時超過天花板138小時之部分),如此情況下,超限工時應為2小時或6小時?」


 


    對於這個問題,主管機關的回覆如下:








 


 


    在延長工時的情況下,若單月加班時數超過54小時,即應計入應稅工時;若單月加班時數均未超過54小時,則需再檢視週期(3個月)加班總時數是否超過138小時,倘已超過,則應就超過部分計入應稅工時。是貴所所舉案例之超限工時應為6小時(第1個月之60小時-54小時)。


 


 


 


 


3.加班補休發給工資之時數計入


 


    還記得加班補休嗎? 除了那五大重點之外,試想實務作業上可能會遇到的問題,要不要課稅的天花板,是看每日、每月、每三個月對嗎,但勞工加班補休未休,依法發給之加班費(補休),可能是在數個月後、特休年度末日前對吧! 此時該時數應計入實際加班事實的月份,或是補休未休畢,依規定發給加班費的月份,就會產生不同的結果對吧。


 


以下為作者函詢主管機關的問題內容(擷取主要文字如下)


 


    「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2-1條有關加班補休的規定,如屆期未補休完畢或契約終止時,應依「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加班費;如營利事業員工遇此情形,則該補休未修畢發給之加班費,於計算上開免稅工時是否應「併回實際發生加班事實之月份」,而非於實際發給補休加班費月份,計算有無超限情事?」


 


    對於這個問題,主管機關的回覆如下:


 


 








 


 


    因加班補休未休畢而發給之加班費應併回實際發生加班事實之月份計算其是否超過該月加班時數之限制,而非於實際發給補休加班費之月份計算;若該加班費超過各該實際加班月份之加班時數限制,則應計入實際發給補休加班費月份之應稅薪資所得。


 


 


 


 


二、結論


 


讓我們回顧一下本系列文章,針對勞工延長工時所領取的加班費議題,我們一開始先定義何謂「延長工時」、共通性規定、加班補休的五大重點、不同類別加班費的倍率計算、加班費的課稅規定,最後提出實務計算上的可能疑義。如果你能夠把內容掌握住,那麼我相信在加班費計算上,你已經擁有一定的實力了。   


 


  最後我們用一張彙總表,把加班費計算這個主題貫穿吧! 希望透過這個系列文章(一共五集),能夠讓您有所收穫,當然更細節的部分就有賴於每個人進一步的研究與鑽研囉,但至少大架構你已經能夠完全掌握了!


 


 


 


✽附表、加班費計算彙總表(包括課稅)














































 


 


加班類別


 


 


加班費倍率(發給標準)


 


 


要不要計入天花板


 


 


法源依據


 


 


1.平日


 


 


0~2小時: 1.34以上


 


3~4小時: 1.67以上


 


超過4小時: 1.67以上


 


 


計入


 


 


勞24、32、32-1、勞施細22-2


 


 


2.休息日


 


 


0~2小時: 1.34以上


 


3~8小時: 1.67以上


 


9~12小時: 2.67以上


 


 


計入


 


 


勞24、32、32-1、36、39、勞施細22-2


 


 


3.例假及休假日


 


 


0~8小時: 1日工資


 


9~10小時: 1.34以上


 


11~12小時: 1.67以上


 


 


8小時內不計入


 


超過8小時計入


 


 


勞32、32-1、36、37、39、勞施細22-2


 


 


4.空班


 


 


0~2小時: 1.34以上


 


3~12小時: 1.67以上


 


 


超過原排班正常工時之部分計入


 


 


勞動條3字第1050131243 號令、勞施細20-1


 


 


5.天災事變突發事件


 


 


休息日


 


 


0~2小時: 1.34以上


 


3~8小時: 1.67以上


 


9~12小時: 2.67以上


 


 


均不計入


 


 


勞24、32、32-1、36、40、勞施細22-2


 


 


非休息日


 


 


0~8小時: 1日工資


 


9~12小時: 2倍


 


 


 


 


(註).「天災事變突發事件」而加班者,除依規定計算並給付加班費外,請特別注意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四項及第40條規定,24小時內報主管機關備查及補假休息(放假一日)


 


 


 


(本文內容僅反映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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