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收入與發票開立調節(一 )
2024-11-18
文/許禮賢(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榮譽會計師)
前幾篇文章「建設公司與地主房地互易帳務處理」、「國外來料加工帳務及申報」末尾皆有提到營業收入與發票開立調節問題,且每逢查核申報時常遇客戶營業收入與發票開立調節不平,或因交易複雜乾脆不調節逕予申報,而事後遭國稅局審核異常,時有漏報收入而被移罰情事出現,或不該列為收入而申報造成收入虛增稅額溢繳情形,而營業收入與發票開立調節,即為檢視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所申報之營業收入與當年度每期營業稅申報之發票開立差異,用以確認是否有申報錯誤情形最為簡便且有效方式,本文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2頁XX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之營業收入調節說明逐項解釋。
一﹑營業收入與發票開立調節目的
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蓋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之營業收入多需依營業稅法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惟其間可能因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營業外收入開立統一發票或解釋令...等之規定,造成營業收入申報與開立統一發票間之差異,其調節法源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規定:營利事業申報營業收入與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不一致,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調整說明;其經查明無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予核實認定。
下表係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2頁XX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之營業收入調節說明 。
本年度結算申報營業收入總額01為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損益項目01欄營業收入總額帳載結算金額。
總分支機構申報營業稅銷售額68係為當年度營業稅申報之銷售額總數,為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第25欄當年度1-12月份(6期或12期,外銷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1期申報)合計數加第17欄退回及折讓合計數。
相差69為本年度結算申報營業收入總額01減總分支機構申報營業稅銷售額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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