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來料加工帳務及申報(上)
2024-11-14
文/許禮賢(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榮譽會計師)
早期台商赴中國大陸設廠,通常以來料加工廠模式設立,運用其廉價勞力加工再出口,惟近年來鑒於中國大陸生產成本持續高漲下,加上品質及技術能力無法跟著提升,台商漸往其他國家落腳或乾脆回台,以台灣MIT著名優質能力及技術,爭取來料加工訂單,尤以規模為中小企業型態技術型經營者,多以此種模式接單經營,惟因外銷勞務入帳常與海關進出口或營業稅申報勾稽不符,而徒增行政作業困擾甚或遭移罰,故僅此就來料加工相關帳務及申報作一說明。
一﹑國外來料加工帳務
來料加工非屬「進料-->製造生產-->銷貨」之交易模式,係為單純提供勞務賺取加工收入之交易。
來料加工的原料,其所有權仍為原廠商所有,尚非屬加工廠購入之進貨模式,非公司之資產,故帳上無需認列「進/存貨」科目,可以備註或另行記錄方式登載進耗存數量,通常實務於該原材料管理上,會依來料種類計入電腦存貨系統控管數量而以單價金額為零方式控管。
來料加工認列收入時點,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第2項: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列為勞務提供完成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即於出口時帳上認列加工收入。
原料進口時由海關代徵營業稅額,可先列進項稅額,俟出口時再行申請核退沖銷。
二﹑國外來料加工之關務
1.來料之進口
國外廠商提供之原料進口採(G1&32)申報,即外貨進口外銷品稅款繳現報關,由海關代徵營業稅額。
2.加工後出口
出口採(G5&06)申報,國貨出口為國外提供原料委託加工出口限只收加工費之外銷案件報關,其出口報關價格按原進口報單之CIF加上加工費作出口申報,為已實質轉型之申報方式。
實質轉型係指下列情形:
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7條第1項:
a.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之貨物與原材料歸屬之海關進口稅則前六位碼號列相異者。
b.貨物之加工或製造雖未造成前款稅則號列改變,但已完成重要製程或附加價值率超過百分之三十五以上者。
同法條第2項:前項第二款附加價值率之計算公式如下:
【貨品出口價格(F.O.B.)-直、間接進口原材料及零件價格(C.I.F.)】/【貨品出口價格(F.O.B.)】。
出口採(G3&8B)申報,外貨復出口為國外提供原料委託加工出口限只收加工費之外銷案件報關,為未實質轉型之申報方式,即通常為產品未改變質量時,廠商辦理報關出口時用。
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7條第3項,非實質轉型係指貨品僅從事下列作業者:
a.運送或儲存期間所必要之保存作業。
b.貨品為銷售或裝運所為之分類、分級、分裝、包裝、加作記號或重貼標籤等作業。
c.貨品之組合或混合作業,未使組合後或混合後之貨品與被組合或混合貨品之特性造成重大差異。
d.簡單之切割或簡易之接合、裝配或組裝等加工作業。
e.檢測、簡單之乾燥、稀釋或濃縮作業而未改變其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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