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來料加工帳務及申報(下)
2024-11-15
文/許禮賢(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榮譽會計師)
三﹑國外來料加工之營業稅
1.國外廠商來料進口海關代徵營業稅溢付稅額退還。
原料進口採(G1&32)申報,由海關代徵營業稅額,申報當期海關代徵營業稅進項稅額填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表第78欄(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
如進口國外來料加工貨物由海關代徵營業稅額大於其按期/月申報之銷項稅額者,其溢付稅額應以加工出口報關日作為核退時點,營業人可於加工出口報關當期,檢具進、出口相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實退還(參財政部賦稅署民國91年02月20日台財稅第0910451113號函/財政部賦稅署民國91年11月06日台財稅第0910456126號函)
2.申報營業稅時,依財政部賦稅署民國83年08月24日台財稅第831607203號函,營業人就國外廠商提供之原料加工後出口其加工收入適用零稅率,於申報銷售額時,應填列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中「非經海關出口應檢附證明文件者」一欄,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規定,檢附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以供查核。
由於加工收入屬勞務收入,依財政部賦稅署民國83年08月24日台財稅第861905764號函,營業人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以收款日為準,並以當日往來銀行買進外匯匯率換算銷售額。
如上說明國外廠商來料加工之營業稅申報時點並非出口時,而係國內廠商收取上開加工費收入後,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適用零稅率(非經海關出口應檢附證明文件者),並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檢附外匯證明文件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以供查核,而營業稅申報額並非成本價+加工費,而係收款日當日往來銀行買進外匯匯率換算銷售額。
3.出口採(G5&06)申報,扣除來料價後營業額填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表第15 欄(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者)。
4.出口採(G3&8B)申報,為外銷勞務
取得外匯收入:適用零稅率,營業額填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表第7 欄(非經海關出口應附證明文件)。 如未取得外匯收入:應適用一般稅額營業稅,營業額填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表第9欄(應稅二聯發票)。
5.另參財政部賦稅署民國85年07月24日台財稅第851912320號函,至公司提供加工勞務之產品如係在國外使用,則屬公司銷售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其所收取之加工費收入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可適用零稅率;惟如該產品係在國內使用,則尚無上開零稅率規定之適用。
四﹑國外廠商來料加工之營業稅與營所稅收入申報差異說明:
國外廠商提供之原料加工後出口,賺取加工收入為相對投入必要的人工和費用(如耗材等),故國外廠商來料不入帳,出口時帳上認列加工收入,該收入金額會與出口報單金額不一樣。
另由於營業稅申報之外銷勞務收入銷售額係為收款時當期申報,與帳上實際認列之加工收入時點不一,如遇跨年度時有所得歸屬期間問題,因此需於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於營業收入調節表中需做調整說明(調整項目為期末應收帳款+401申報加工收入金額-期初應收帳款+或-收入認列時與申報銷售額時匯兌差異=帳上加工收入申報數)。四﹑國外廠商來料加工之營業稅與營所稅收入申報差異說明:
國外廠商提供之原料加工後出口,賺取加工收入為相對投入必要的人工和費用(如耗材等),故國外廠商來料不入帳,出口時帳上認列加工收入,該收入金額會與出口報單金額不一樣。
另由於營業稅申報之外銷勞務收入銷售額係為收款時當期申報,與帳上實際認列之加工收入時點不一,如遇跨年度時有所得歸屬期間問題,因此需於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於營業收入調節表中需做調整說明(調整項目為期末應收帳款+401申報加工收入金額-期初應收帳款+或-收入認列時與申報銷售額時匯兌差異=帳上加工收入申報數)。
五﹑小結
有國外廠商來料加工情形應注意如上說明遇跨年度之外銷勞務收入認列時點並正確歸屬所得期間申報,如發現短漏報所得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是可加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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