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查帳(二)
2024-12-03
文/許禮賢(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榮譽會計師)
三﹑稅捐稽徵機關稽查程序
1.稽徵機關選案作業
參財政部賦稅署民國91年08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10455171號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面審核案件抽查要點:...
三 下列經稽徵機關書面審核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應列入抽查範圍:
(一) 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經書面審核核定者。
(二) 申報所得額達各該業所得額標準,經書面審核核定後發現有匿報、短報
或漏報所得額情事者。
(三) 其他依有關法令規定,經書面審核核定者。
四 稽徵機關應就每年書面審核核定之案件,採隨機選樣方式抽查,抽查比率
由稽徵機關首長視人力及案件數量自行決定。其屬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
件,簽證品質優良者,得降低其抽查比率或免予抽查。下列案件得優先列
入抽查:
(一) 課稅年度及課稅年度之前二年度內經查獲逃漏所得稅情節重大者。
(二) 已連續四年書面審核核定,尚未經抽查者。
(三) 使用虛設行號或偽造、變造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者。
(四) 經書面審核發現申報異常或涉嫌違章情節重大者。
(五) 涉有所得稅法第43條之1或第66條之8、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0條、企
業併購法第42條規定情事者。
(六) 其他經財政部或稽徵機關首長指定應予抽查者。
如經稽徵機關確定應予抽查者,依同要點
五 依本要點規定抽查之案件,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稽徵機關應以書面通
知代理會計師向委託人調閱帳簿文據查核,並以副本通知委託人。經通知
而逾期未提示,或因該代理會計師喪失稅務代理人資格,或其他原因致無
法通知者,稽徵機關得直接向委託人調閱帳簿文據查核。
2.送達查核通知
參所得稅法第83、84條及稅捐稽徵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由納稅義務人依稽徵機關規定時間,送交調查,或通知納稅義務人,到達其辦公處所備詢,被調查者不得拒絕。
以上查核通知或事後之核定通知書、裁處書、稅捐繳納通知書...等各項稽徵文書送達須經一定方式方為合法送達,蓋行政爭訟先決要件為程序優先實體原則,即如未為合法送達下稅捐稽徵機關所為之逕行核定補徵或任何裁處皆為無效,惟該無效並非置之不理,仍須經一定程序提出行政救濟,請求裁判。
按稽徵文書常見之送達方式為:郵寄送達、交付送達、補充送達、留置送達、囑託送達、寄存送達、公示送達等。
參稅捐稽徵法第 19 條:
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得向納稅義務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經理人或管理人以為送達;應受送達人在服役中者,得向其父母或配偶以為送達;無父母或配偶者,得委託服役單位代為送達。
為稽徵土地稅或房屋稅所發之各種文書,得以使用人為應受送達人。
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繳款書得僅向其中一人送達;稅捐稽徵機關應另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載明繳款書受送達者及繳納期間,於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全體公同共有人。但公同共有人有無不明者,得以公告代之,並自黏貼公告欄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按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核定之案件,得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但各稅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案件之範圍、公告之實施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另詳細合法送達程序可參行政程序法第 67 條至第 91條規定。
3.納稅義務人提示相關帳證
參所得稅法第83條第2項、86條及稅捐稽徵法第30條第4項規定,帳簿、文據,應由納稅義務人依稽徵機關規定時間,送交調查;納稅義務人及其他關係人提供帳簿、文據或其他有關文件時,該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應掣給收據,除涉嫌違章漏稅者外,應於帳簿、文據或其他有關文件提送完全之日起,三十日內發還之;其有特殊情形,經該管稽徵機關或賦稅署首長核准者,得延長發還時間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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