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計算與課稅規定(第4集:課稅規定及計算疑義上)|胡宗奇
2023-10-29
文/胡宗奇(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榮譽會計師)
企業在運作過程中,難免會碰到業務量增加,或因應季節性、淡旺季因素,需要員工延長工時(即俗稱的「加班」)的問題,然實務上企業對於不同類別的加班、應否給付加班費(是或否)、應給付多少(倍率的問題)、是否違法(有無)或該加班費是否課稅等等問題茲有疑義,有鑑於勞動法令也相對複雜,讓企業不易判斷與遵循成本,本文擬以「加班費」為主題,為各位完整說明與介紹之,希望能帶給讀者們一些幫助,有利於實務之作業。【篇幅關係,本系列文章共分成1~5集】
一、加班費的課稅規定
我們從一開始的定義、共通性規定、補休的五大重點、各類型的加班費計算等等,相信以上的內容,針對從事人資工作或雇主的你,應該已經掌握了八成的功力,最後我們來把最後一塊拼圖補上,也就是這些加班費的給付,對於勞工而言,要不要課稅呢,反過來對於雇主而言,該加班費應不應該列入扣繳憑單的金額裡面呢(簡單來說就是要不要課稅啦!)
這個問題我們直接以財政部及勞動部的解釋函令,為各位說明與整理。
(1).為雇主執行職務支領加班費免納所得稅之標準
(財政部74/05/29台財稅第16713號函)
二、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三、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列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2).因颱風及天然災害放假地區執行職務支領之加班費時數不受限制
(財政部74/11/13台財稅第24778號函)
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發生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經主管機關公布該地區為「放假日」,仍照常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3).事業單位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使勞工於例假日工作之工作時間計算
(勞動二字第0910010425 號令)
事業單位如非因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而使勞工於該法第三十六條之例假日工作,自屬違法。惟如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工作時間未超過八小時之部分,不計入該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之每月延長工時總時數內;如超過八小時之部分,則應計入。
從上面三則函釋,你有看出重點了嗎,加班費要不要課稅這件事情,重點只有三個1.只要是勞動基準法的限度內,就是免稅(換言之只要超限就是應稅)、2.例假日或休假日加班,八小時內不計入,超過八小時計入天花板上限、3.天災事變突發事件加班,均不計入天花板上限。
如果依加班類別分別對應,要不要計入天花板的上限,則列表如下:
加班類別
應否計入天花板上限
1.平日
計入
2.休息日
計入
3.例假及休假日
8小時內不計入;超過8小時部分計入
4.空班
超過原排班正常工時之部分計入
5.天災事變突發事件
均不計入
(作者註:所稱「天花板上限」,係指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二項規定,即普通延長工時為12小時/日、46小時/月;變形延長工時為54小時/月,138小時/每三個月)
二、加班費計算疑義探討上
最後一哩路,我們來進一步探討,實務作業上可能會有哪些問題與疑義,這些問題可能沒有標準答案,但在此提出來讓各位也進一步思考。
1.天花板上限的時數該如何辨認
我們可以知道,加班時數的天花板規定(分為普通與變形),又從財政部的函釋知道,區分加班費應免稅的分水嶺,就是有無超過天花板上限,那麼問題就來了,勞工針對不同類別的加班,依規定雇主應給付不同倍率的加班費,同樣加班一小時,不同類別的加班,所領到的加班費就是不一樣。
以下為作者函詢主管機關的問題內容(擷取主要文字如下)
「在適用不同加班倍率的情況下,不同的認定方式將使超限金額不同;準此,於實務作業上,是否有一遵循計算的方式,例如比照存貨成本公式,可由營利事業自由選擇採『先進先出法』或『平均法』(如月末一次平均)等自行計算」
白話文就是,同樣都是加班超過天花板的勞工,所受領的加班費,要如何區分哪些是超過天花板要轉開扣繳憑單(意思就是要課稅啦!)的部分呢
對於這個問題,主管機關的回覆如下:
依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規定,員工於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之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依第24條規定領取之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免納所得稅,是於當月累計加班時數超過46小時之後所領取之加班費,即為應稅之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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