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錯誤查對更正(下)
2024-12-10
文/許禮賢(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榮譽會計師)
二﹑查對更正程序
查對更正期間
因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或計算錯誤,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查對更正期間為該稅繳納期間內,另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前述期間末日如遇星期日、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次1工作日。
上述繳納期限,依稅單上記載之繳納日期為準。
如查對更正期間,稅捐稽徵機關查對逾稅捐繳納期限,納稅人仍得暫緩繳納該稅捐,稅捐稽徵機關查對結束後會另行訂定繳納期限。
參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7條:稅捐稽徵機關依本法第17條規定受理查對更正之案件,逾原限繳日期答復者,應改訂繳納期限。
另參財政部賦稅署民國70年01月03日台財稅第30009號函:查對更正案件在限繳日期屆滿後始行答復者應改訂繳納期間
說明:納稅義務人認為繳納通知書所載內容有誤,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之規定,於繳納期間內申請查對更正時,稅捐稽徵機關經查對結果,如認為所載內容並無錯誤,應從速於限繳日期答復,並退還繳納通知書請其依限繳納,當不發生應否改訂繳納期間問題;其因稽徵機關作業關係,在限繳日期屆滿後始行答復者,縱經查對結果並無錯誤,仍應改訂繳納期間,以資便民。
另如對稅捐稽徵繳納通知文書一時未查,致溢繳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但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以上就個人多年執業經驗,在繳納期間內以稅捐稽徵法第17條申請錯誤查對更正另行計徵稅額或撤銷,會較溢繳稅款後,以稅捐稽徵法第28條行政機關錯誤為由申請退稅,行政程序上會較簡易並快速,如事後申請退稅通常須經層層審核,如遇有些微爭議事由往往逕予駁回,台灣某位知名陳大律師即曾以稅捐稽徵法第28條行政機關錯誤為由申請退稅而遭遇冗長行政程序方為核准退稅。
查對更正申請
1.線上申辦-網路申請辦理,參網址:https://www.gov.tw/News_Content_2_513447
申辦流程:
登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選擇「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營所稅」、「工商憑證」-->開始進入申辦程序。
應備物品資料:
工商憑證IC卡/讀卡機/核定稅額通知書或罰鍰處分書(正本)/繳款書正本或繳納之收據影本/更正事項證明文件。
2.臨櫃申辦-現場申請辦理:
申辦流程:
攜帶應備附件及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更正申請書,親自向更正年度所在地之國稅局或分局、稽徵所申請。
應備物品資料:
營利事業所得稅更正申請書(需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章)/主張更正之證明文件。
以上無論線上申辦或臨櫃現場辦理,稽徵機關作業時間約2至3周,如逾上述時間建議申請人主動向承辦機關詢問為宜。
小結
稅捐稽徵機關因執掌稅目多樣,稽徵工作繁雜出錯在所難免,蓋「人誰無過」,故法令會規範給予人民相對應之權利,請求錯誤查對更正或行政救濟,故納稅人或受處分人當收到稅捐稽徵繳納通知文書,宜檢視內容是否有問題,如對稽徵文書內仍有疑慮者,應及時找專業人士或逕向稽徵文書上所載處分機關詢問,或許就可因此一時之動作,而免除非必要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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