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行政救濟之訴願(下)


2024-12-24

許禮賢會計師

關鍵字: 訴願法訴願程序復查決定書

文/許禮賢(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榮譽會計師)

1. 訴願決定: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參訴願法第85條)

訴願決定應經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之決議,其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參訴願法第53條)

訴願之決定應作成訴願決定書(參訴願法第89條),訴願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訴願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訴願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四、決定機關及其首長。

五、年、月、日。

訴願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送達訴願人、參加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

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參訴願法第90條)

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及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之效力;原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行政處分機關須重為處分者,應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並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受理訴願機關。(參訴願法第95條、第96條)

5.稅款繳納:行政救濟確定如有應退稅款者,稽徵機關會依納稅義務人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退稅額,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複查決定後如有應納稅額者納稅義務人可先行繳納,亦可選擇繳納三分之一稅款、提供相當擔保或繳納三分之一稅款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已就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稽徵機關會暫緩移送執行;惟行政救濟確定仍有應納稅款者,稽徵機關會自該項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額,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若納稅義務人對於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置之不理者,稽徵機關會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小結

在已審理之訴願案件中,常見之缺漏疏失而遭駁回者,常因訴願人之經驗不足或未受專業訓練而遭駁回,在程序部分者常見如程序不合或應補證未補正、如訴願人之通訊地址填列不確實、未具體說明事實及理由、未於訴願書簽名或蓋章、逾期提起訴願、對於不屬於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或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對於同一事件重行提起訴願、對於曾經撤回訴願案件再重新提起訴願。

實體部分則因專業認知上不足而遭駁回,如對於所主張之事實認知錯誤或未為適當之舉證或對於作成行政處分相關之法令有所誤解等。

諸如以上原因,於稅捐訴願階段,可能須具有相當專業訓練及經驗者方為能有效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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