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稅務最新發展議題分享(一)
2024-07-18
2024年即將上路之稅務新規最眾所矚目者為,臺韓所得稅協定自2024年1月1日起適用;5月份為CFC所得制度施行後的首次申報,相關子辦法於2023年12月有大幅修正;而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實務需求及參酌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意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亦有修正。綜合所得稅方面,免稅額、各項扣除額、課稅級距、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額及個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免稅額等因應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達應調整幅度而調整;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幼兒學前扣除額部分,擴大適用年齡至6歲、提高扣除額度為15萬(第1名子女)及22.5萬(第2名及以上子女)外,並刪除相關排富條款;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自列舉扣除額修改為特別扣除額,並將扣除額上限提高至18萬元,且增訂排富條款。
國際租稅方面,今年上路的全球最低稅負制,已陸續有多個國家開始正式實施,根據OECD最新發布的行政指引,其內容主要針對「過渡性國別報告避風港條款」之應用、「7.5億歐元合併收入門檻」之定義、及過渡期申報規定等議題作進一步釐清。在國際反避稅趨勢下,為能與國際接軌,台灣財政部亦已研議如何協助跨國企業因應全球最低稅負制;另OECD預計於今年將再公布一份更新版註釋(Commentary),並將2023年三份行政指引皆納入其中,以取代2022年3月所公布的原版註釋,使法條的解讀更臻明確。
此外,香港推出優化計劃,提升在岸股權處置收益之稅務明確性,目前研擬針對持有股權權益不少於15%且連續持有期間不少於24個月的情形,可直接推定為資本性所得,無須課稅。另因應BEPS2.0中之全球最低稅負方案,港府已計畫於2025年落實所得納入規則(IIR)及本地最低補足稅(DMT);與此同時,中國大陸則運用累積多年的大數據進行連動稽查,台商應留意以不同模式思考未來經營方向。
彙總上述變革重要措施相關內容如下表:
事件一、臺韓所得稅協定
實施日期
113年7月1日
摘要說明
臺韓所得稅協定自2021年11月17日完成異地簽署,於2023年12月27日起生效,並自2024年1月1日起適用,為我國第35個生效之所得稅協定,並為繼臺日(日本)所得稅協定之後,我國與東北亞國家之第2個所得稅協定。
事件二、營利事業所得稅
實施年度
112年度
摘要說明
1. CFC制度施行
我國營利事業或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台灣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具有重大影響力者,除符合豁免門檻規定外,應將該CFC當年度之盈餘,按其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計入我國營利事業當年度之所得額或個人基本所得額中課稅。財政部於112年12月修正公布「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台灣常見之投資地區,澳門、百慕達、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巴哈馬、香港、新加坡、貝里斯、汶萊、及薩摩等國均列入名單中,需注意本參考名單會滾動修正,且本參考名單不含各租稅管轄區對特定地區或特定類型企業提供特定稅率或稅制者。112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修正重點包括:
• 增修信託關係為關係人:信託關係之信託財產為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時,屬同一信託關係之委託人、受託人、本人或受益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為關係人。
• 修正豁免適用CFC門檻之計算方式:於計算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數是否小於豁免門檻700萬元時,就具有實質營運活動之CFC當年度盈餘,將不列入700萬元計算範圍。
• 新增倘營運公司於113年3月31日以前決議分配其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並能提示足資證明該盈餘分配之文件者,得免將該決議盈餘分配數列入CFC盈餘計算。
• CFC當年度盈餘基準修正為當年度稅後淨利(損)加計「稅後淨利(損)以外純益(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CFC追溯適用及追溯重編之影響數、處分子公司股權但未喪失控制力等直接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數額,在修法前無須計入CFC當年度盈餘,但修法後無論金額正負都須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 新增「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可選擇於處分或重分類時以實現數計入CFC當年度盈餘,惟僅限營利事業或個人持有之第一層CFC,需一體適用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 CFC或其轉投資之低稅負區公司處分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股權時,帳面價值與原始成本之差額為已實現損益,應加回CFC當年度盈餘。
2. 基本稅負免稅額提高
營利事業基本稅負免稅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較上次調整累計上漲10%以上,按上漲程度調整,並以10萬元為單位。因112年度達應調整標準,由50萬元調升為60萬元,營利事業於113年5月(曆年制)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
3. 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原施行期間112年6月30日屆滿,因此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之適用亦同步廢止。
4. 暫繳申報
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同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時,免依同法第43條之3規定試算CFC應認列之投資收益。(財政部112年5月18日台財稅字第11204543460號令)。
5. 員工獎酬費用列報
財政部曾以107年12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701031420號令釋明,從屬公司員工領取控制公司所發行的員工獎酬工具,從屬公司應衡量自其員工取得勞務並於既得期間內認列費用,並得於申報營所稅時就該費用列報薪資支出,財政部於112年8月發布新釋令,明訂從屬公司以本身股票或其他權益商品獎酬其控制公司員工,控制公司於申報營所稅時亦得就該費用列報薪資支出。
6.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修正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於112年12月11日發布,此次修正主要因應CFC所得制度自112年度施行,增修相關文字,另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相關法令的變更、財政部發布的解釋令、實務需求,及參酌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意旨而修正(請詳e-Tax alert 187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修正),其中員工伙食費代金得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調高,一般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列支標準由2,400元提高至3,000元,追溯自112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
7. 碳權交易課稅規定
外國營利事業透過我國碳權交易所出售國外減量額度利益課徵所得稅規定:財政部發布新令釋明,外國營利事業如透過台灣碳權交易所建置的交易平台出售國外減量額度,相關所得為我國來源所得,應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該外國營利事業若在國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者,應委託台灣碳權交易所依淨利率10%計算所得後,按20%扣繳率於交易價款中扣除並代理申報納稅。
事件三、綜合所得稅
實施日期
113/112年度
摘要說明
1. 免稅額扣除額等調整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各項扣除額、課稅級距、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額及個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免稅額等,因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已達應調整幅度,財政部爰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為基礎,公告113年度之各項金額。此外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幼兒學前扣除額部分,擴大適用年齡至6歲、提高扣除額度為15萬(第1名子女)及22.5萬(第2名以上子女)外,並刪除相關排富條款;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自列舉扣除額修改為特別扣除額,並將扣除額上限提高至18萬元,且增訂排富條款,112年及113年度之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比較如附表。須留意113年度之調整後金額自114年5月所得稅申報時方可適用。
2. 個人CFC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有關個人CFC部分,自112年1月1日施行,個人CFC制度之判斷與營利事業CFC制度雷同,而於控制要件股權之計算略有不同;其多一個篩選標準,即個人、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合計直接持有CFC股權10%以上,始需按其持股比率計算CFC所得。此外,個人的CFC所得,與同一申報戶全部海外所得合計在100萬元以上,才須計入基本所得額,並可扣除670萬後,再以基本稅率20%計算基本稅額,於一般所得稅額時始需繳納基本稅額,與營利事業CFC所得之課稅方式之不同。
資料來源:2024 稅務最新發展議題分享 - KPMG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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