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稅務最新發展議題分享(四)


2024-07-22

事件十、稅務數據治理變革

觀察近期台灣稅務數位轉型歷程可知,因應跨國商業活動與消費者交易模式的改變,財政部積極推動各項稅務行政作業數位化專案,除了雲端發票、線上報關、行動裝置繳稅等機制為民眾提供更便利與多元的服務,並逐步推動稅務系統流程自動化、行動裝置服務、人工智慧(AI)應用等。這些新興科技可協助精準查核稅籍,減少徵納爭議並提升稽徵效率與稅務行政作業效率,藉此輔助分析稅務合規風險與促進稅收公平,如:物聯網全時監控計畫、跨機關合作科技執法追查欠稅人車輛專案、財稅地理圖資倉儲決策支援應用系統。

建議企業稅務團隊若要能及時回應日新月異且急遽增加的稅務議題,稅務職能數位轉型至關重要。針對「地緣政治經濟、供應鏈和營運、企業公民和ESG、人才和勞動力、資訊科技和數據、併購和企業發展」等不同領域的稅務規劃、策略建議和洞察觀點,更將對企業競爭力有舉足輕重的影響。

此外,生成式AI智慧工具席捲全球與各產業,建議企業持續關注其於稅務領域的應用,並應優先考量其使用的道德界限與監管機制。如:使用AI工具時,機密或隱私資訊可能會被引入該工具並用於訓練它,這些資訊後續可能會被大眾取用,甚至落入競爭對手的手中。又,透過生成式AI工具收到的回應也不一定百分之百正確,如何驗證其資訊來源正確,也將成為一個重要的議題。

事件十一、國際租稅 - BEPS2.0

實施期間
多國於2024年正式上路,行政指引更加明朗化

摘要說明
國際租稅有史以來的最大變革-全球最低稅負制,自2024年1月1日開始正式從日本、韓國、英國及部分歐盟國家(例如:德國、荷蘭、捷克)實施,台商密集投資國越南業已宣告從2024年起實施,其他歐盟國家及亞太國家亦不落人後,在2025年將接力實施,包括香港、新加坡、泰國及馬來西亞等台商主要投資國家。

OECD在2023年陸續於2月、7月、12月針對第二支柱發布了三份行政指引(Administrative Guidance),行政指引在各國將全球最低稅負制導入國內法時發揮重大角色,其除了進一步闡述全球最低稅負制規則之應用,也協助受影響企業、各國稅局更完整的遵循規則。

根據最新的行政指引,其內容主要針對「過渡性國別報告避風港條款」之應用、「7.5億歐元合併收入門檻」之定義、及過渡期申報規定等議題作進一步釐清。

過渡性國別報告避風港條款(Transitional CbCR Safe Harbour)

考量全球最低稅負制的高度複雜性,跨國企業於計算各租稅管轄區有效稅率、補充稅負以及在進行稅務申報時,可能將造成行政管理負擔與額外遵循成本,OECD在2022年12月20日發布避風港及罰款減免指導原則,闡明在第二支柱開始實施的3年過渡期間內,只要該租稅管轄區符合「過渡期國別報告避風港」規定中三項測試中的其中一項,則可免課補充稅。三項測試分別為排除計稅測試(De minimis test)、簡化有效稅率測試(Simplified ETR test)及例行性利潤測試(Routine profits test)。

過渡型國別報告避風港條款透過使用合格國別報告(Qualified CbC Report)中簡化的各租稅管轄區收入資訊、及合格財務報表(Qualified Financial Statement)中的稅務資訊來簡化計算有效稅率,而避風港條款是根據跨國企業集團中各實體及常設機構位於之租稅管轄區來適用,即「測試租稅管轄區」。

12月公布之行政指引主要即針對「測試租稅管轄區」及「合格財務報表」作進一步釐清,包含解釋若一跨國企業集團在一測試租稅管轄區同時擁有集團成員及合資企業(或合資集團),則集團成員及合資企業兩者在國別報告避風港條款下,應被視為各自獨立的測試租稅管轄區;在適用國別報告避風港條款時,其採用之數據應與用來編製最終母公司或當地集團成員合格財務報表的數據一致,例如:一集團不能使用一套數據來計算稅前利潤(虧損),同時又使用另一套不同的數據來計算簡化涵蓋稅。

從上述規定可知,12月行政指引更清楚得說明解讀如何適用過渡性國別報告避風港條款,跨國企業集團若希望利用該避風港措施以儘量減少全球最低稅負制的遵循成本,建議應檢查其國別報告的備置流程,以確保其符合「合格」標準。

7.5億歐元合併收入門檻

根據全球最低稅負制規定,測試期間的前4個財政年度中有2個財政年度的合併收入達7.5億歐元的跨國企業集團,被視為符合適用門檻。然而,先前OECD公布的立法範本及註釋並未特別針對編制合併財務報表與備置國別報告時所採用的會計準則或規定不同,造成兩者合併收入金額有差異,應如何判斷跨國企業集團是否符合門檻金額一事作解釋。例如:投資活動所產生的非經常性損益(Extraordinary Item),在一般會計準則下並不被視為收入。

為解決此不確定性,12月行政指引明確列出跨國企業集團在計算門檻收入時應採用之原則,包含:

  • ž收入應包含因交付/生產貨物、提供服務或其他跨國企業集團日常經營活動所產生之經濟利益流入。
  • 收入金額應根據相關的會計準則計算,其將允許認列銷貨折扣、退回或折讓。
  • 若不同類型的收入在合併損益表中分開列示,在計算門檻金額時應將其加總。
  • 在計算門檻收入時,應包含反映在合併損益表中之投資淨收益(未實現或已實現)、及被歸類在非經常項目(extraordinary or non-recurring)之收益。

針對上述規定,行政指引進一步舉例:

若一跨國企業集團為從事製造業公司,其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產生附加利息收入,並在財務報表上被列為業外收入,則在計算門檻時,不須將此利息收入包含在內;反之,若跨國企業集團除從事製造外,亦有提供租賃業務,則跨國企業在客戶購買貨物時向其提供貸款所產生之租賃收入及利息收入,在計算門檻時就必須將此列入。

過渡期申報規定

根據OECD先前釋出之規定,跨國企業集團在有實施全球最低稅負制的各租稅管轄區,必須在財政年度結束後的15個月內提交制式化GloBE資訊申報表,首次適用GloBE年度(即過渡期)之申報文件則可於會計年度結束日後的18個月內提交,以2024年1月1日開始實施之國家來說,即跨國企業集團最早應在2026年6月30日之前提交GloBE資訊申報表。然而,針對會計年度少於12個月的跨國企業集團,新行政指引指出為了不增加稅局稽核負擔,若該跨國企業集團之會計年度早於2025年3月31日前結束,也不須在2026年6月30日前提前申報,此與會計年度為期12個月的跨國企業集團面臨的最早申報期限一致。

舉例而言,一跨國企業集團若會計年度僅為期6個月且年度結束日為2024年6月30日,則按照原先規定,其申報截止日應為2025年12月31日(18個月),此舉將比會計年度為期12個月的跨國企業集團早6個月申報,因此在新規定之下,該集團仍維持在2026年6月30日前提交申報表即可。

OECD預計於2024年將再公布一份更新版註釋(Commentary),並將2023年三份行政指引皆納入其中,以取代2022年3月所公布的原版註釋,使法條的解讀更臻明確。

台灣雖非OECD/G20 BEPS包容性架構成員,但若我國沒有實施全球最低稅負制,跨國企業集團我國企業如因享有政府提供之所得稅優惠措施致其營利事業所得稅實質稅率未達15%,按全球最低稅負制之制度規定,其差額稅款將由其他實施全球最低稅負制的國家補徵。

為能與國際接軌,降低跨國企業的稅務遵循成本,台灣財政部去年(2023年)已經宣布刻正研議如何協助跨國企業因應全球最低稅負制,建議符合適用條件之跨國企業也應密切注意我國接軌國際稅制之時程規定。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adbfe847c7a483cb3adc0c95ba18c22

事件十二、中港稅務發展趨勢

在去年雲詭多變的國際稅務形勢下,中國亦持續關注相關發展。目前中國企業所得稅之名目稅率為25%,高於BEPS 2.0第二支柱所要求的15%,未來將與OECD保持同步,研議納入立法,並制定相應戰略,維持重點產業及區域發展。如就研發(R&D)租稅優惠,於不斷加強稽查力度的同時,亦同步優化遵循上的明確性。去年頒布之《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執行指引2.0版》及《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專案鑒定案例》,正是參考了OECD於研發租稅優惠的相關文獻Frascati Manual,結合中國實務情形,為如何判定研發活動、其費用歸集以至於研發專案管理上,提供具體的指引與案例說明。

此外,中國於2023亦延續/新頒布了不少租稅政策,為市場持續注入動力。例如對月銷售額10萬元內的小規模納稅人豁免增值稅、而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可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此前對小型微利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亦宣布延續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同時,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

然而,中國運用大數據進行連動稽查的技術亦已進入白熱化。金稅四期系統已運行成熟,稅局能與各部門實現全數據、全業務及全流程的完整監控,企業的日常申報、交易時的發票開具以至其銀行交易情況,稅務機關都能實時分析,精準辨識異常。同時,中國構建的「企業一戶式監控系統」,已能多維度地掌握納稅人的利潤水準,完善跨境稅源監控。截止目前為止,這些工具單以企業需要自行填報的資訊而言,已達83張表格之多,搭配大數據等多源渠道,中國於數位稅務徵管上已處於全球趨勢中的領先地位。

香港方面,2023年初生效的離岸被動收入法令(FSIE)僅涵蓋利息、股息、股權處置收益及知識產權收入四項,法令就納稅人欲主張屬離岸免稅之收入,訂明其需在香港具備相關之經濟實質,否則維持課稅。自2024年起,應歐盟要求,其他資產處置收益也將納入此FSIE法令範圍。於此同時,香港亦推出優化計劃,提升在岸股權處置收益之稅務明確性,目前研擬針對持有股權權益不少於15%且連續持有期間不少於24個月的情形,可直接推定為資本性所得,無須課稅。另因應BEPS2.0中之全球最低稅負方案,港府已計畫於2025年落實所得納入規則(IIR)及本地最低補足稅(DMT)。

展望2024年稅制變動,財政部推動多項稅制優化,比如提高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各項扣除額、伙食費免列入員工薪資所得額度、調高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等多項減輕民眾負擔的稅務措施,而於居住正義方面,囤房稅即房屋稅差別稅率2.0自113年7月1日施行。同時為遵循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除先前已修正之稅捐稽徵法退稅請求權為10年外,於112年度將數種租稅優惠申請期限延長為10年。

指標性的稅務改革方案「全球最低稅負制」已於2024年1月1日上路,跨國企業將首次須遵循全球性的最低稅負制度,我國雖非BEPS包容性架構下的成員,但仍有需遵循之制度與規定,以與實施最低稅負制的他國順利對接相關稅制,建議跨國企業集團須密切留意財政部後續因應國際稅制變動下相對之措施,提早檢視國際規範下可先行布局的前置規劃,確保自我合規並與全球接軌。

此外,台商也要特別留意,稅務團隊如要能及時回應日新月異且急遽增加的稅務議題,稅務職能數位轉型至關重要,「地緣政治經濟、供應鏈和營運、企業公民和ESG、人才和勞動力、資訊科技和數據、併購和企業發展」等不同領域的稅務規劃、策略建議和洞察觀點,更將對企業競爭力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同時,生成式AI工具亦席捲全球與各產業,建議台商持續關注其於稅務領域的應用,並應優先考量其使用的道德界限與監管機制,取得先機。

 

資料來源:2024 稅務最新發展議題分享 - KPMG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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