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計算與課稅規定(第2集:補休及加班費計算上)|胡宗奇
2023-10-24
文/胡宗奇(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榮譽會計師)
企業在運作過程中,難免會碰到業務量增加,或因應季節性、淡旺季因素,需要員工延長工時(即俗稱的「加班」)的問題,然實務上企業對於不同類別的加班、應否給付加班費(是或否)、應給付多少(倍率的問題)、是否違法(有無)或該加班費是否課稅等等問題茲有疑義,有鑑於勞動法令也相對複雜,讓企業不易判斷與遵循成本,本文擬以「加班費」為主題,為各位完整說明與介紹之,希望能帶給讀者們一些幫助,有利於實務之作業。【篇幅關係,本系列文章共分成1~5集】
一、延長工時(加班)的補休規定
在正式進到加班費計算規定之前,我們先來說明「加班補休」這個議題,原則上勞工延長工時,除給付加班費外,法規上尚有補休的選項,至實務上有關後續之補休計算、時數、倍率、期限等規定,於勞動基準法第32-1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2-2條有其規定,如下說明:
(1).勞動基準法 第32-1 條
(★違反者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2).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22-2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所定補休,應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補休之期限逾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約定年度之末日者,以該日為期限之末日。
如上條文說明,如勞工延長工時,並選擇補休(意願選擇並經雇主同意),此時勞雇雙方之權利義務與重點列表如下:
1.時數
工作時數計算補休時數(一比一)
2.倍率
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
3.期限
原則上由勞雇雙方協商,但逾特休年度末日者,為該末日
4.處罰
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處罰(第79條,2~100萬元罰鍰)
5.重點
適用: 勞工意願選擇並經雇主同意
時數: 工作時數換算補休時數
順序: 工作事實發生先後順序(先進先出法)
倍率: 工作當日工資計算標準
期限: 勞雇雙方協商,最晚為特休年度末日
二、延長工時(加班)的加班費規定(上)
在這個段落,我們將進一步為各位介紹,實務上雇主面臨勞工加班後,應如何合法給付加班費(或選擇補休),為了便利理解,我們將加班費的類別依法令規定分為以下五種 (勞動基準法第1條明文,該法內容僅為「最低標準」)
1.平日
延長工時(時數)
給付加班費的倍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0~2小時(前二)
加給1/3以上(x1.34)
3~4小時(後二)
加給2/3以上(x1.67)
超過4小時(違法)
(建議)加給2/3以上(x1.67)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一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補充說明者係,如延長工時逾四小時者,實務上加班費應如何給付的問題,依(86)台勞動二字第014175 號函之精神,應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24條之原則性規定,故延長工時逾四小時以上部分,勞雇雙方之約定應不得低於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以上。(作者註:該函釋雖經廢止,惟其精神仍值得參考)
2.休息日
延長工時(時數)
給付加班費的倍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0~2小時(前二)
另再加給1又1/3以上(x1.34)
3~8小時(後六)
另再加給1又2/3以上(x1.67)
9~12小時(再四)
另再加給1又2/3以上(x2.67)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二項規定:「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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