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份QA
2025-03-17

Q:個人轉讓預售屋購買權利之交易,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者,如何按成交價之
3%計算其移轉費用?
A:自110年7月1日實施房地合一稅2.0後,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在110年7月1日後交易者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應依規定申報繳納房地
合一稅。房地合一稅之課稅所得係以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相關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所得計算。相關費用係指交易房屋、土地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等)。若個人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者,得按成交價額3%計算,並以30
萬元為限。應注意者,有關轉讓預售屋權利之成交價額認定,因出售人簽訂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成交價額,在出售時尚未支付全部價款,因此申報個人房屋土地所得稅時,成交價係以實際收取的價額認定。舉例說明,個人以房地總價1,000萬元與建設公司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並且繳付給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之價款300萬元,嗣後個人以總價1,030萬元將該預售屋之預購權利契約轉讓,轉讓契約內容為買受人同意以房地總價1,030萬元取得出讓人原購屋契約之權利,買受人支付30萬元給出讓人,及支付給出讓人已繳付給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之價款300萬元。在此案例中,個人計算房地合一稅之課稅所得時,其交價並非1,030萬元,而是330萬元(已付款項300萬元+獲利30萬元),得以按3%認列之移轉費用為99,000元(330萬元×3%),因未超過30萬元,故可減除相關費用金額為9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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