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份QA


2025-03-21

陳明進教授

關鍵字: 代收代付統一發票進項憑證

Q:營業人代收代付是否需要開立發票及取得進項憑證?

A:企業之間常見互相協助處理金流,或者是代購商品再轉交委託人,涉及金流之收受及支付。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及第4項之規定,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飲食、旅宿業及旅行社等,代他人支付之雜項費用(例如車費、郵政、電信等費),得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註明其代收代付項目與金額,免予列入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及總計金額。因此,營業人若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沒有額外收取差額,因非實際買賣雙方,無須開立統一發票。擔任中間人之企業若主張所收款項僅係代收代付,必須符合「代收及轉付之間無差額」及「轉付款項取得的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才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但營業人代收轉付的款項若無法證明無差額,或無法提示付款時取得載明買受人為委託人的合法憑證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規定,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視為銷售貨物(於勞務準用之),其收取之款項應列為銷售額,並依規定開立發票,以免被國稅局補徵營業稅及處罰。營業人如要避免此類交易中間人稅務上的負擔,相關證明文件務必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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