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益信託贈與案件,如訂定以受益人死亡為信託關係消滅事由,所涉信託期間如何認定?
2024-10-08
撰寫人:陳明進老師(參考財政部113.07.01台財稅字第11300500880號令)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規定,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應依規定課徵贈與稅。
有關本金他益孳息自益之信託或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信託,其贈與價值之計算,依同法第10條之2第2款及第3款規定,享有孳息以外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按贈與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依贈與時郵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之;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按贈與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之(本金他益孳息自益之信託)。如享有孳息部分信託利益之權利者,則以信託金額或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依前款規定所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為準(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信託)。
如果此類他益信託贈與案件,係以受益人死亡為信託關係消滅事由,其所涉有關上述信託期間之認定將存有不確定性。因此,財政部於113年7月1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300500880號解釋令,規定信託契約約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其受益人特定且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及分配、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即確定他益信託),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規定課徵贈與稅。該信託契約以受益人死亡為信託關係消滅事由,未具體明定信託期間,或信託期間約定至受益人死亡時止者,於依同法第10條之2第2款至第5款規定計算應課徵贈與稅之信託利益權利價值時,信託期間得以信託契約訂定時內政部公布之最近一年全體國人平均餘命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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