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企業會計準則之企業,應於何時認列資產減損及如何認列減損損失?


2024-10-17

撰寫人:陳明進老師(參考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19號「資產減損」)

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19號「資產減損」第4條及第5條之規定,資產之帳面金額如超過將經由使用或出售該資產而產生之可回收金額時,該資產即已減損,企業應認列減損損失。企業應於每一報導期間結束日評估是否有跡象顯示資產可能已減損。若有任一該等跡象存在,應即估計該資產之可回收金額,進行減損測試。

適用「資產減損」會計處理準則範圍之資產包括: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無形資產、採權益法之投資、採用成本模式衡量之生物資產及投資性不動產。商譽及非確定耐用年限之無形資產,若未依合理有系統之基礎攤銷,則無論是否有減損跡象,企業應每年定期進行減損測試。

;若已依合理有系統之基礎攤銷,應於有跡象顯示資產可能已減損時進行減損測試,無須每年定期進行減損測試。

減損損失係指資產或現金產生單位之帳面金額超過其可回收金額之部分。資產可回收金額之估計,應就個別資產予以決定。但個別資產若無法產生獨立之現金流入,應就該資產所歸屬之現金產生單位決定可回收金額。可回收金額為資產之公允價值減處分成本與其使用價值之較高者,惟企業未必均須決定此二者之金額。若此二者之任一金額超過資產之帳面金額,該資產即無減損損失,無須再估計另一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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