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之閒置資產何時應分類為待出售非流動資產? 閒置資產若分類為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時應如何作會計處理?


2024-10-24

撰寫人:陳明進老師(參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5號「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

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5號「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以下簡稱IFRS 5)第6段規定,若非流動資產(或處分群組)帳面金額之回收主要係透過出售交易而非繼續使用,企業應將其分類為待出售。因此,若企業對於閒置資產帳面金額之回收將透過出售交易而非繼續使用,且符合IFRS 5第7及8段之規定時,企業應將其分類為待出售非流動資產。

依IFRS 5第7及8段之規定,為符合「待出售非流動資產」之條件,依出售此類資產之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該等資產必須於目前狀態下可供立即出售,且其出售必須為高度很有可能。為符合出售為高度很有可能,適當層級之管理階層必須承諾出售該資產之計畫,且尋找買主並完成該計畫之積極方案必須已開始實施。此出售應預期能自分類日起一年內完成出售以符合認列要件,且完成該計畫所需之行動應顯示該計畫不太可能會有重大變動或被撤銷。若因某些事項或情況可能使完成出售之期間展延至一年以上,若延遲係因超出企業所能控制之事項或情況所造成,且有充分證據顯示企業仍維持對出售該資產計畫之承諾,則完成出售所需期間之展延並不阻礙將資產分類為待出售。但因適用此規定而展延者,亦不得再超過ㄧ年。

閒置資產於原始分類至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前刻,該資產之帳面金額應依適用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衡量。閒置資產於分類為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時,應以帳面金額與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孰低者衡量。資產之帳面金額若超過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即應認列減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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