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註銷解散流程-以股份有限公司為例(3)|胡宗奇
2023-09-11
文/胡宗奇(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會計師)
「創業當老闆」是多麼吸引人的標語,但真正踏入創業這條路之後,才發覺要擔心的事情越來越多,創業資金、人員管理、股東意見不一致、時間不夠用等等問題接踵而來。當公司陷入經營危機,總會在夜深人靜時自問自答,到底選擇創業這條路是對的還是錯的呢? 當今天公司真的經營不善,決定結束營業之後,也並不總是簡單,因為後面還有一連串的流程與申(聲)報程序要完成,才能夠「完整的關掉一間公司」。本文茲以「股份有限公司解散登記」為例,說明這一連串的流程、稅務申報與衍生之應行注意事項,以供各位參考。【篇幅關係,本系列文章共分成四篇(1)~(4)】
公司解散流程簡介-法院聲報程序
回想一下我們公司解散登記的流程,經股東(臨時)會決議解散登記後,基本上公司即進入清算程序,即公司法上賦與清算人有其任務,且公司之清算是法院監督,故從主管機關的登記送件、各類稅務申報外,最後我們要說明的是,公司解散登記後,將面臨與法院聲報有關的程序如下:
*步驟1.清算人選任及就任聲報
*步驟2.清算人執行清算事務
*步驟3.清算完結報表承認
*步驟4.清算完結法院聲報
*步驟1.清算人選任及就任聲報
清算人之選任,已如前述,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
清算人於就任後,首要任務即是向法院聲報就任,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3條第一項、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註1)
次參公司法第326條、第327條規定:「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有關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文字範本如下參考
監察人審查報告書
清算人 xxx 於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業經本監察人審查通過,特予證明。
監察人:xxx (簽章)
中華民國xxx年xx月xx日
準此,清算人就任後,應做的幾件事情,包括編製清算就任報表、送監察人及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公告催告債權(通常採「登報」方式)、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法院聲報就任。相關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清算人就任之議事錄文字範本如下參考
xxxx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臨時會議事錄
一、時間:民國 xxx 年 xx 月 xx 日 上午xx時
二、地點:(依實際開會地點填寫)
三、出席及委託出席股東人數及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出席及委託出席股東人數計 xxx 人,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計xxx 股,出席率xx.xx%
四、主席:xxx 記錄:xxx
五、報告事項:主席報告本次會議出席股東人數及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符合
公司法規定,宣布開會
六、承認及討論事項:
案 由:本公司清算人 xxx 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業經監察人審查通過,爰依公司法之規定,提請股東會承認。
決 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七、散 會:上午xx時xx分
主席:xxx (簽章)
紀錄:xxx (簽章)
*步驟2.清算人執行清算事務
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87條第三項:「清算人之職務如左: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分派盈餘或虧損。四、分派賸餘財產。」、「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
公司之法定清算期間為6個月,觀實務上聲請法院延展清算完結之裁定,其大多數係因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尚未經稽徵機關核定為由,聲請法院裁定展期(註2)。
應注意者係,雖清算人應於法定清算期間內清算完結,則非代表該期限屆滿,清算即當然完結,故自清算開始雖已逾6個月,但在清算人未將清算職務執行完畢以前,無論其是否依規定聲請法院展期,似難謂清算已完結,提請注意之(註3)。
最後說明者係,就清算人之地位,其與公司間之關係,依民法有關委任之規定,縱清算人係由法院選任者亦同;清算人並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倘有怠忽而致公司發生損害時,亦課與清算人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任。
(註1).清算人就任聲報之書狀範例,可參考司法院網站公告之範本如下(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365-56934-cd3c3-1.html)
(註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1907號民事裁定
(註3).司法行政部61年6月7日臺61函民決字第44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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