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第26-1條延分期差異(上)|胡宗奇
2023-08-07
文/胡宗奇(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會計師)
當中小企業因受營運或疫情影響,致無法如期繳納應納稅捐時,除依規定有滯納金及後續強制執行之影響外,針對特定申報對象,恐有喪失其稅捐利益的重大影響,例如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或適用所得稅第39條由會計師稅務簽證的盈虧互抵利益,都會因未如期繳納稅捐而喪失該申報利益,對於納稅義務人而言影響甚鉅,準此我國稅捐稽徵法針對「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等有進一步的規定,身為納稅義務人的您,也應該要瞭解這塊的規定,以利適時的主張你的租稅權益喔。(篇幅關係,共分成上、下等共二篇)
1.稅捐稽徵法中有關「延分期繳納應納稅捐」的規定
在我國稅捐稽徵法中,針對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主要的條文有二個,分別是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第26-1條(包括因疫情影響的財政部解釋函令),茲將其規定內容等整理如下表:
條文
稅捐稽徵法第26條
稅捐稽徵法第26-1條
財政部解釋函令
本文
規定內容
稅捐繳納期間於「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內」(★至2023年6月30日屆滿)受疫情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所定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
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一個月之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一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
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
經濟弱勢(指納稅義務人為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規定所稱低收入戶)
依法應繳納「所得稅」,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
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每次核定補徵應繳稅款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
其他經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認定符合分期繳納地方稅之事由
提出申請
「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申請書、證明文件)
「規定納稅期限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三年(申請書、敘明理由、證明文件)
「規定納稅期限內」,申請分期,期間不得逾三年,一定金額以上稽徵機關得要求提出相當擔保,並「加計利息」(申請書、證明文件)
適用範圍
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核定補徵稅款、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罰鍰)
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核定補徵稅款、罰鍰)
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核定補徵本稅、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罰鍰)
延分期數
1.依紓困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
(1).延期:「依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期限予以核准,最長以1年為限
(2).分期:「依納稅義務人申請」分期期數予以核准,最長以36期為限
2.其他因受疫情影響因素
(1).延期:「依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期限,「酌情核准」延期1至12個月
(2).分期:「依納稅義務人申請」分期期數,「酌情核准」分期2至36期
「依金額」由稽徵機關「酌情核准」延期1至12個月、分期2至36期
「依金額」由稽徵機關「酌情核准」分期2至36期
申請表單
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申請書(國稅)
(https://reurl.cc/mDML1A)
營利事業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申請書
(https://reurl.cc/ZWeGmQ)
營利事業(營業人、產製廠商、機關團體)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申請書(國稅適用)
(https://reurl.cc/Eoj4zk)
授權辦法
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其他
財政部109.03.19台財稅字第10904533690號令、財政部110.06.03台財稅字第11004575510號令
(註1).參考資料:財政部延分期繳稅措施 (https://reurl.cc/M8O4Zv)
(註2).上表「適用範圍」以國稅申請書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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