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外國勞務報酬該如何扣繳|林啟平


2023-08-04

關鍵字: 勞務報酬扣繳租稅協定

文/林啟平(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會計師)


企業因產品技術發展、營運需要等因素必須向國外取得相關技術服務等勞務支出,尤其在成長期的中小企業尤為常常發生。由於外國營利事業在核算勞務收入時,在台灣所負擔之租稅,亦為其在核算勞務成本之一環。故企業再向國外購買勞務時,可以藉由各項租稅措施項目之效果,與國外廠商議價。


 


我國營利事業給付給國外營利事業勞務報酬。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如提供勞務之行為在我國境內完成或需我國境內之個人或營利事業協助始可完成者,若該國外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應由給付人辦理扣繳。依照<各類所得扣繳標準>之規定其扣繳率為百分之二十。惟外國營業事業在台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時,可參考以下方式,以降低稅務負擔。


 


 


 


檢視該項勞務是否屬於免稅所項目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規定:「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因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其所給付外國事業之權利金;暨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定之重要生產事業因建廠而支付外國事業之技術服務報酬。」為免稅項目。故外國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7之規定,應向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再向徵機關申請核准,即可享受免稅之待遇。


 


申請適用租稅協定


 


 


 


如果給付對象之外國營利事業是與我國有簽定租稅協定之國家,可以向國稅局申請按照與該國家之租稅協定第7條之規定申請營業利潤免稅。由外國營利事業檢附所屬國家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常設機構或未經由中華民國境內之常設機構從事營業之相關證明文件、所得相關證明文件,向給付人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減免所得稅。在取得國稅局核准前之給付,扣繳義務人仍依法扣繳百分之二十,惟經取得核准函後,可向國稅局申請退回溢扣繳之稅額。


 


依照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之技術服務認定


 


 


 


依照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台灣提供技術服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向稅捐機關申請,按其收入的百分之十五為中華民國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規定稅率課稅,故給付人給付時僅需按給付之所得扣繳百分之三的稅額即可。另外所稱的技術服務必須符合<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所規定之項目,如因集團管理服務費用或權利金等,不符合於此條所稱之技術服務,申請時將被剔除適用。


 


以成本費用核實減除或依照貢獻度核算營業利潤


 


外國營利事業之國家非與我國有簽定租稅協定或者有上述非屬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之技術服務等項目,且該項勞務均在中華民國境內完成者,得由外國營利事業事先申請核准。或者先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惟該外國營利事業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五年內,委託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為代理人,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減除上開收入之相關成本、費用,重行計算所得額。稽徵機關可依據該外國營利事業提示之相關帳簿、文據或其委託會計師之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計算其所得額,並退還溢繳之扣繳稅款。


 


 


 


另,如果該項勞務同時在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進行者,營利事業如能提供明確劃分境內及境外提供服務之相對貢獻程度之證明文件,如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移轉訂價證明文件、工作計畫紀錄或報告等,得由稽徵機關核實計算及認定應歸屬於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利潤,按上段所述事先申請核准或依規定扣繳稅款再申請退還溢扣繳之稅額。


 


結語


 


在全球化的時代,全球分工合作之機會越來越頻繁。國內營業事業因此常與國外營利事業相互協助,不論是提供商品或勞務,或者採購各項商品或勞務等,在台灣一般扣繳率為總支付額的百分之二十,此屬交易成本之一環,實屬不低,若能提早於勞務取得時,妥善規劃,降低取得或負擔成本,進而增加本身產品競爭力。


 


(本文內容僅反映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站立場。)

 

點閱次數:2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