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修正重點及實務操作(上)|胡宗奇


2023-05-29

關鍵字: 111年度營所稅申報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

文/胡宗奇(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榮譽會計師)

營利事業每年五月份均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包括公司及獨資合夥組織),然而對於中小企業而言,「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是常見的申報方式,稽徵機關每年度會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儼然成為營利事業遵循擴大書面審核申報的重要規定,爰將該實施要點內容配合實務上中小企業會面臨到的問題,編列整理成本文(篇幅關係,共分成上、中、下等共三篇)


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修正重點說明

 

  1. 因應111年度房地交易除舊制外,一律適用新制(即110年度所稱房地合一2.0),故已無區分1.0或2.0之實益及必要,爰刪除本實施要點中相關房地交易1.0、2.0文字及相關所得稅法修正版次之說明
  2. 純益率標準新增「農產品(家畜及家禽肉品)批發市場承銷」業別,適用純益率標準1%
  3. 申報案件不適用本要點書面審核之規定增加「居住型老人照顧服務、未分類其他社會工作服務」
  4. 「純益率標準打八折」受疫情影響的優惠規定,修正並增加比較年度(原110年度比較前二年度,111年修正比較前三年度(即111年度比較108~110年)


實施要點內容探討-二、適用書審條件及各業純益率

要點二、所稱「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規定之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股份或出資額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各代表什麼意思? 與營所稅申報書的關係?

 

(1).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 指的是適用「舊制」房地交易損益(土地免稅、房屋應稅)

(2).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規定之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股份或出資額之交易增益: 指的是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交易損益(包括「視同」房地交易損益)

(3).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 原則上應包括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國內轉投資收益免稅,但於檢核條件中已排除(詳下說明)

(4).上開三項排除項目與營所稅申報書的關係如下

排除項目

申報書位置

補充說明

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

p1#40、#48、#101、#127

擴大書審案件自行依法調整後(04欄+34欄-127欄)≦新臺幣3千萬元(例外特定業別等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127欄後在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之申報案件,不適用擴大書面審核)

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規定之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股份或出資額之交易增益

p1#40、#48、#134、#127

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

#59課稅所得額欄位【擴大書審案件取(53欄-36欄-130欄)之帳載欄與53欄自行依法調整欄大者計算;非擴大書審案件53欄取自行依法調整欄計算】

採擴大書審申報案件,其53欄自行調整全年所得額須(1)大於等於零及大於等於帳載數(53欄-36欄-130欄),且(2)應大於等於自行依法調整後(04欄+34欄)×54欄純益率之金額

   


實施要點內容探討-二、適用書審條件及各業純益率

2.當非專營投資公司遇有「舊制房地交易損益」時,依實施要點規定應將房地交易損益排除後再核實計算,此時實務作業應如何申報?

    假設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如下: 本業經營網路交易(蝦皮拍賣平台),銷售商品收入新台幣(以下同)800萬元、銀行存款利息收入10萬元、轉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取得現金股利20萬元、其他收入40萬元、出售帳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房屋及土地(105.1.1前取得,屬於舊制),出售損益明細如下,甲公司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6%

(土地售價800萬元、帳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土地700萬元;房屋售價300萬元、帳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房屋截至出售時的未折減餘額250萬元、出售直接必要費用20萬元;綜上所述,土地交易所得100萬元、房屋交易所得30萬元(未稅))

損益項目

帳載結算金額

自行依法調整後金額

04營業收入淨額

8,000,000

8,000,000

34非營業收入淨額

2,000,000

1,800,000

36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取得之股利或盈餘

200,000

 

38利息收入

100,000

100,000

40處分資產利益(包括證券、期貨、土地交易所得)

1,300,000

1,300,000

44其他收入

400,000

400,000

 

 

 

53全年所得額(註1)

 

1,810,000

54純益率(%)

 

6%

99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損失)

 

0

101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損失)

 

1,000,000

58

 

0

59課稅所得額(註2)

 

810,000

60本年度應納稅額

162,000

(註1).全年所得額1,810,000=(營業收入淨額8,000,000+非營業收入淨額1,800,000-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1,300,000)*純益率標準6%*+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1,300,000

(註2).課稅所得額810,000=全年所得額1,810,000-#101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損失)1,000,000

申報書p1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填載金額

#127 (自行依法調整後金額)

1,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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