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人投保規定及列報薪資之影響分析(下)|胡宗奇


2023-07-28

關鍵字: 負責人投保勞健保負責人薪資節稅

文/胡宗奇(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會計師)


實務上常見有中小企業詢問,負責人的勞健保應該投保在哪邊? 是自己的公司行號,還是可以投保在職業工會? 不同的投保單位負擔金額也不一樣,又執行業務負責人投保會不會有所不同? 再來,負責人應否列報薪資在自己的事業體(包括公司、行號或執行業務),對負責人來說,應該考量的影響層面有哪些? 本文為你進一步說明。(篇幅關係,共分成上、中、下等共三篇)


 


 


 


責人列報薪資的影響分析


 


實務上常見有負責人詢問,我要不要列報薪資? 有無列報薪資對公司行號或負責人而言,會有差異嗎? 對於這個問題,恐涉及眾多法令,對於中小企業而言,茲整理影響層面分析如下表:





























 


 


影響層面


 


 


說明


 


 


個人綜所稅


 


 


負責人列報薪資,其綜所稅可選擇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或採列舉核實扣除(三個項目各3%上限)


 


 


公司營所稅、商號營利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


 


 


負責人列報薪資,於公司行號單位得做為費用核實減除,可適度降低營所稅或營利所得負擔,惟如係獨資執行業務者,依規定負責人不得列報薪資費用


 


 


投保單位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


 


 


倘未成立健保投保單位、已成立但僅雇主一人投保,或無受雇員工投保情形者,則無影響,反之只要有受僱員工,則屬於雇主薪資的部分亦會列入計算範圍,課徵補充保險費(現行費率為2.11%)


 


 


所得人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


 


 


視負責人健保有無投保在該單位的不同,適用兼職薪資或四倍獎金的計算方式,對所得人而言有被代扣補充保費的負擔,對事業單位而言則有扣費義務(現行費率為2.11%)


 


 


其他


 


 


  1. 就業保險給付: 實務上的例子例如「同時是公司負責人,亦同時在另外一間公司受雇當員工」,嗣後被該公司資遣,此時申請失業給付被駁回的問題

  2. 倘原欲擔任負責人的為女性,此時可能的影響是,因負責人並不適用就業保險,故就業保險相關的給付,可能會因為女性擔任負責人而喪失,例如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上表基本上已將負責人列報薪資所可能衍生的影響層面列出,以下我們逐項說明之。


 


1.個人綜所稅:負責人列報薪資,於次年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就會有薪資所得要繳納所得稅的問題,但其針對薪資所得可選擇減除法定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或是針對特定項目(包括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得主張法定比率核實減除,故除負責人本身所得較低,或列報薪資小於上開扣除額度外,一般而言負責人列報薪資將使個人綜合所得稅負增加。


 


2.公司行號所得稅:負責人列報薪資,該金額得列帳做為薪資費用減除,實務上除申報擴大書面審核外,均得申報減除公司行號的所得額,自然得減少公司應繳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行號申報的營利所得,例外於獨資執行業務者,依規定負責人不得列報薪資(合夥就沒有這個問題)。


 


3.投保單位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因雇主即便於單位投保健保,依健保法的規定,其投保金額係以「營利所得」投保,而非薪資所得,故公司行號依照健保法第34條計算出來的薪資投保差額,在雇主有列報薪資的情況下,將會全額計入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的課徵基礎,繳納2.11%的補充保險費;例外於公司行號「未成立健保投保單位」、「已成立但僅雇主一人投保」,或「無受雇員工投保」等三種情形下,即便雇主有列報薪資,因雨健保法第34條課徵範圍不符,故無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問題。


 


4.所得人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依健保法第31條規定,有六大類所得應課徵補充保險費,並應於給付時代扣繳納,如雇主列報薪資,則可能涉及兼職所得或四倍獎金應課徵補充保險費的問題。


 


5.其他:除了上面所述的影響外,實務上會發生的狀況且對雇主而言也頗重要的是,「就業保險的給付」,因雇主非就業保險法的適用對象,也就是說,常常發生一種情況是,雇主同時具有受僱者身份(比如說在某某公司上班同時創業開公司行號當負責人),這個時候當被雇用單位資遣時,其依規定向政府機關申請失業給付時,因其同時為雇主(負責人)身份,而遭政府機關駁回其失業給付的申請;或是無法享受其他就業保險給付,例如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此時在公司行號成立時,就應思考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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