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人投保規定及列報薪資之影響分析(中)|胡宗奇


2023-07-27

關鍵字: 負責人投保勞健保負責人薪資節稅

文/胡宗奇(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會計師)


實務上常見有中小企業詢問,負責人的勞健保應該投保在哪邊? 是自己的公司行號,還是可以投保在職業工會? 不同的投保單位負擔金額也不一樣,又執行業務負責人投保會不會有所不同? 再來,負責人應否列報薪資在自己的事業體(包括公司、行號或執行業務),對負責人來說,應該考量的影響層面有哪些? 本文為你進一步說明。(篇幅關係,共分成上、中、下等共三篇)


 


 


 


負責人投保健保之規定


 


1.勞保條例中對於「負責人」的分類


 


跟健保一樣的是,我們先來定義,於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稱勞保條例)中,與負責人有關的名詞定義如下:

















 


 


投保身份


 


 


投保規定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


 


 


強制投保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任意投保


 


 


 


 


相對於健保,勞保對於負責人的投保規定就相對單純,除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的身份外,對於負責人而言就是「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且其規定係「任意投保」,意思是負責人的勞保可投保也可以不投保,視其是否符合「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而定。


 


 


 


2.負責人投保勞保的規定


 


在負責人投保勞保這塊,也沒有像健保那麼複雜,因勞保投保金額的基準都是「工資」,也就是負責人勞保應投保多少級距,無論受僱員工人數,都是依工資為準;所稱「工資」的定義,係回到勞動基準法第2條,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再來跟健保一樣,負責人投保勞保的金額,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申報的最高投保金額,茲將負責人投保勞保的規定整理如下表:





















 


 


投保對象


 


 


投保內容


 


 


有僱用員工的事業負責人


 


 


不論僱用員工人數多寡,均可不必在本單位投保勞保;實際從事勞動的雇主,依規定得準用本條例規定投保勞保,為勞保自願投保對象


 


選擇在本單位投保勞保,其所得未達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者(新台幣45,800元),得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薪資。但最低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薪資適用之等級


 


 


未僱用員工的事業負責人


 


 


不得單獨成立投保單位為負責人投保勞保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


 


 


最低投保金額為新台幣26,400元


 


 


 


 


如上表所載,在負責人投保勞保這塊,除了以「工資」為投保基準外,實務上還有一個很常遇到的,也就是當這個公司行號尚未成立勞保的投保單位也沒有受僱員工時,依規定是「不得單獨為負責人成立勞保的投保單位及加保」,故此時負責人如欲加保勞保,原則上僅能投保在所屬行業的職業工會。


 


 


 


3.小結


 


最後我們來回想一下,有關負責人投保勞健保的規定及重點:


 


(1).「負責人的健保投保」部分,除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投保在職業工會外,公司行號依受僱員工有無達五人而有不同的投保金額規定,執行業務者依是否為六師自行執業及有無受僱員工,而有不同的投保金額規定。


 


(2).健保投保不得違反「投保順序之禁止」,有前順序被保險人身份就不得以後順便被保險人身份投保,例外當被保險人身份競合時,應依主要身份投保、具有健保被保險人身份者,就不得以健保眷屬身份投保、無論如何負責人健保投保金額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申報的最高投保金額。


 


(3).勞保對於負責人(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原則上是任意投保,例外於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時為強制投保,無論何身份投保,其投保金額均係以勞動基準法所定義的工資為準。


 


(4).沒有受僱員工的公司行號,不得為負責人單獨成立投保單位加保,反之,曾經有受僱員工的投保單位,因員工離職而剩下雇主一人之情形,雇主仍得繼續投保勞保於該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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