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人投保規定及列報薪資之影響分析(上)|胡宗奇


2023-07-26

關鍵字: 負責人投保勞健保負責人薪資節稅

文/胡宗奇(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會計師)


實務上常見有中小企業詢問,負責人的勞健保應該投保在哪邊? 是自己的公司行號,還是可以投保在職業工會? 不同的投保單位負擔金額也不一樣,又執行業務負責人投保會不會有所不同? 再來,負責人應否列報薪資在自己的事業體(包括公司、行號或執行業務),對負責人來說,應該考量的影響層面有哪些? 本文為你進一步說明。(篇幅關係,共分成上、中、下等共三篇)


 


 


 


負責人投保健保之規定


 


1.健保法中對於「負責人」的分類


 


首先我們先來定義,於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健保法)中,有關負責人的相關名詞定義如下:





























 


 


名詞


 


 


定義


 


 


被保險人類別


 


 


投保金額


 


 


雇主


 


 


僱用員工之民營事業事業主或事業經營之負責人


 


 


第一類第四目


 


 


營利所得


 


 


自營業主


 


 


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之民營事業事業主或負責人


 


 


第一類第四目


 


 


營利所得


 


 


自營作業者


 


 


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第二類第一目或第三類第二目


 


 


執行業務所得


 


 


從上面的規定我們可以知道,在健保法上對負責人的分類,可能有三種,包括雇主、自營業主及自營作業者,分別代表有受雇員工的公司行號負責人、無受雇員工的公司行號負責人及無受雇員工的行號負責人,其各自對應的被保險人類別及投保金額亦有不同。


 


 


 


2.負責人投保健保的規定


 


了解負責人於健保法上的分類後,我們進一步來探討,對應不同種類的負責人,其應投保健保的金額為何? 茲整理如下列表:

























 


 


投保對象


 


 


投保內容


 


 


僱用被保險人數5人以上之事業負責人及六師自行執業


 


 


原則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111.7.1起為新台幣219,5000元)。例外得自行舉證投保金額。但最低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新台幣45,800元)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


 


 


僱用被保險人數未滿5人之事業負責人、六師以外自行執業及自營業主


 


 


原則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111.7.1起為新台幣219,500元),例外得自行舉證投保金額。但最低不得低於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被保險人之平均投保金額(112.1.1起調整為新台幣36,300元)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


 


 


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之六師以外自行執業


 


 


最低以投保金額分級表第六級為限(112.1.1起調整為新台幣33,300元)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


 


 


最低投保金額為新台幣26,400元


 


 


(註1).本表所稱六師,依健保法施行細則第46條,係指會計師、律師、建築師、醫師、牙醫師、中醫師等執行業務者


 


    從上表我們可以知道,有關負責人投保健保的重點如下:


 


(1).除符合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可投保於職業工會外,公司行號負責人健保要投保多少金額,應視「受僱員工有無達五人」而定,並且有原則應投保及例外自行舉證投保金額的規定(即投保下限),惟無論如何負責人投保金額不得低於所屬員工投保的最高投保金額。


 


(2).執行業務者健保投保金額應視其「是否為六師自行執業」,且「有無受僱員工」,而有不同的投保金額規定,一樣分為原則及例外,同樣地,負責人投保金額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的最高投保金額。


 


 


 


3.負責人健保投保的常見錯誤


 


最後我們來探討,實務上常見負責人投保健保會提出的問題及常見投保錯誤的情形,整理如下三點:


 


(1).投保順序的違反:健保法中有一個很重要的概念,就是「投保順序違反禁止」,什麼意思呢? 在健保法中對於被保險人區分為六大類,只要符合前順序被保險人身份者,就不得以後順序被保險人身份投保;舉例而言,雇主或自營業主是第一類被保險人、職業工會是第二類被保險人、農漁會是第三類被保險人、家戶戶長或代表是第六類被保險人,代表「只要是雇主,原則上就不得投保在職業工會、農漁會或區公所」。


 


(2).被保險人及眷屬身份優先順序:健保法中另一個重要概念是,「只要符合被保險人身份,就不得用眷屬身份投保」。


 


(3).同時具有受僱者及雇主身份,健保應投保在本身或受僱的公司行號,這個問題應回到(1).的概念,也就是當同時具有第一類被保險人身份(雇主及受僱者),兩者競合時,應如何擇定? 基於健保不重複投保的規定,應擇「主要工作」投保。


 


(註).所稱「主要工作」,參考健保法施行細則第17條及衛署健保 字第85014944 號規定:


 


「至於『主要工作』之認定標準,衡諸社會常情、立法意旨及勞工保險相關法例、解釋,仍以各「有酬工作之時間長短」為認定基準,始符合該規定之意旨。惟遇特殊情形,即工作時間長短相若,無從依其工作時間區別何者為主要工作時,「收入多寡」即具重要意義,得於認定何者為主要工作之時,併予審酌。」


 


 


 


(本文內容僅反映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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