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規定及注意事項(下)|胡宗奇
2023-07-25
文/胡宗奇(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會計師)
每年五月份是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的時候,常見納稅義務人因不熟悉有關醫藥及生育費的列舉扣除規定,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甚至處罰的風險,到底申報綜合所得稅中的「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的規定是如何、實務上又有哪些常見的申報錯誤態樣呢? 本篇文章將幫您一併整理,讓你除了能夠合法申報、避免踩到常見的申報錯誤地雷外,也能夠主張你的納稅權益喔! (篇幅關係,共分成上、下二篇)
1.實務上常見的申報錯誤態樣-取自五區國稅局復查決定書
從上一篇文章,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規定及注意事項(上),我們可以清楚地知道,個人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的相關規定及納稅義務人實務上得否列報的項目指引(包括項目名稱及申報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接下來我們以一些實務上真實發生的申報錯誤案例,來反思並提醒自己未來申報時應特別注意,以下整理自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復查決定書的案例,相關重點如下:
縱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後,經稽徵機關調整剔除,則也僅係補稅加計利息,沒有處罰的問題,此觀所得稅法第100-2條自明。(但應注意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1條有關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有關追究刑責部分風險)
經稽徵機關剔除原申報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等,致列舉扣除金額小於標準扣除額者,則稽徵機關將改按標準扣除額核定補稅。
實務上針對「健康檢查費用」列為醫藥及生育費剔除之案例,如能『足資證明前開健康檢查與接受醫院治療間確有因果關係』者,則該健康檢查費用亦得列舉扣除。
常見之醫藥及生育費剔除原因有三(1).該醫藥費受有保險理賠;(2).不符所得稅法第17條所稱『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3).非醫療性質之醫療費,如護理之家照護費、健檢費用(例外有因果關係得列舉),就發生頻率而言,以後面二者較為常見
2.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的實際案例運用說明
最後我們以一個簡單的例子來判斷,當你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出現了這些類型的醫藥及生育費,你該如何處理,來維護你的納稅權益,並合法節稅。
★案例:納稅義務人甲、配偶乙及受扶養親屬母親丙,民國110年度相關的醫藥及生育費等支出共計新台幣(以下同)50餘萬元,主張明細如下:
(註:為避免下表支付對象有特定對象的問題,故以○○去識別化代替)
項目
支付金額
支付對象
說明
甲-住院醫藥費
15萬元
財團法人○○醫院
因疾病開刀住院14天支出的醫藥費(已申請保險理賠日額及實支實付計18萬元)
甲-照服費
5萬元
○○市私立○○居家長照機構
住院期間因生活無法自理,聘請公司照服員之工資
甲-健康檢查費
2萬元
○○私人綜合醫院
定期健康檢查(該支出由甲先行代墊後,取得醫院開立抬頭為甲的醫藥費收據,並依規定向公司核銷)
乙-月子中心費
20萬元
○○婦幼醫院
生產後支付月子中心費
丙-自購藥物費
10萬元
○○藥局
因病情需要自行購入自費藥物服用,取具統一發票
丙-醫療輔具費
3萬元
○○醫療用品○○店
購入醫療輔具輪椅,取得發票
(申請政府補助已取得補助款2萬元)
請問納稅義務人甲申報綜合所得稅時,(1).得列舉扣除的醫藥及生育費金額為何? (2).將採列舉扣除或標準扣除額較為有利? (以下為作者擬答)
110年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適用標準扣除額,單身者12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為24萬元,本案納稅義務人甲與配偶乙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故標準扣除額為24萬元,此等合先敘明
(1).本案例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各項目能否列舉扣除,逐項說明如下:
項目
列舉扣除
說明
甲-住院醫藥費
是
惟其申請保險理賠應從中減除,實質上該醫藥費支出已獲得補償,故減除後無餘額可供列舉扣除
甲-照服費
否
該機構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亦非屬公立醫院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
甲-健康檢查費
否
應視該健康檢查是否「足資證明健康檢查與接受醫院治療間確有因果關係」,本題中並無說明前後因果關係
乙-月子中心費
否
查「給付給產後護理機構的護理費用,或坐月子中心的產後護理及嬰兒照顧費用,例如住房費、餐費、看護費、照顧費、嬰兒奶粉、尿布及衣物洗滌費等,均非屬醫療行為
丙-自購藥物費
否
除取具統一發票外,並無額外說明來佐證符合證明文件的要件(如就醫證明、主治醫師開立證明等)
丙-醫療輔具費
是
倘醫療輔具取得法定證明文件,惟應減除政府補助部分,經減除後所餘金額1萬元
(2).應採「標準扣除額」較為有利
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金額
實際申報採列舉或標準
1萬元
應採標準扣除額減除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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