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規定及注意事項(上)|胡宗奇
2023-07-24
文/胡宗奇(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會計師)
每年五月份是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的時候,常見納稅義務人因不熟悉有關醫藥及生育費的列舉扣除規定,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甚至處罰的風險,到底申報綜合所得稅中的「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的規定是如何、實務上又有哪些常見的申報錯誤態樣呢? 本篇文章將幫您一併整理,讓你除了能夠合法申報、避免踩到常見的申報錯誤地雷外,也能夠主張你的納稅權益喔! (篇幅關係,共分成上、下二篇)
1.綜合所得稅中對於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的規定
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中,有關「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的規定,主要在所得稅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1條,茲摘錄如下:
(所得稅法第17條)
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1條)
醫藥及生育費之扣除,應檢附醫療院、所開具之單據,如有申報不實且經查明有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情事,稅捐稽徵機關除依法追繳稅款外,有關人員涉及刑責部分,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從上面兩個主要的條文,我們可以得知申報的重點在於 1.「申報對象」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2.「支付對象」為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 3.已受有「保險給付」的部分應扣除 4.如有以不正當的方式申報並逃漏稅捐者,還可能涉及「刑責」的問題。
2.常見醫藥及生育費的列舉扣除項目
一般而言,想到醫藥及生育費,我們直覺或許會想到,到醫院看醫生或因疾病住院而支付的醫藥費等等,但其實不然,既然名稱叫做「醫藥及生育費」,代表範圍應該更大一些,以下我們蒐集並整理實務上常見得列報及不得列報醫藥及生育費的項目,以供各位於申報時參考依循。
表一、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一覽表
項目名稱
檢附證明文件
因身心障礙裝配之助聽器、義肢、輪椅
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
因病在國外就醫之醫藥費
國外公立醫院,以及國外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
國外緊急就醫之醫療費用,向健保署申請醫療費用部分給付,經健保局核定未獲給付部分
健保局開立之核定通知書
因病情需要急須使用該院所無之特種藥物,而自行購買使用
醫院、診(療)所之住院或就醫證明、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之證明、書明使用人為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因牙病所為鑲牙、假牙製作及齒列矯正之醫療費支出
醫療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及收據
老人養護中心收取之養護費
單獨開立之醫療費收據(醫療行為部分)
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其屬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之收費
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
公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設置救護車機構,因救護車執行勤務,依規定收取之費用
載明設置救護車機構名稱及救護車許可字號之收款憑證
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其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
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並經規定機構或民間團體驗證
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所付之醫藥費
醫藥費收據
因身心障礙購買之醫療輔具(註1)
主管機關函復之審核結果、統一發票或收據正(影)本及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
因身心障礙購買之嬰幼兒特製推車(註1)
(註1).主管機關未予補助或未申請補助或已申請補助經核准但未足額補助部分
(註2).不得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因無檢附證明文件問題,故以下僅條列敘明1.因病在國外就醫,其往返交通費、旅費2.因「美容之目的」而為鑲牙、假牙製作及齒列矯正之支出3.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其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及非屬「醫藥費」範圍之交通費、旅費或其他費用4.住院期間因生活無法自理,聘請居家長照機構,所支付給照服員的工資5.定期健康檢查(無因果關係) 6.生產後支付月子中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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