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對於投資損失認列之規定及實務案例(下)|胡宗奇


2023-07-17

關鍵字: 投資損失稅務申報節稅

文/胡宗奇(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會計師)


企業在多角化投資過程中,難免會碰到轉投資失利,包括被投資公司營業虧損、解散清算、破產或辦理減資等等情形,此時對於投資公司而言,如何在報稅上合法的認列及正確計算投資損失,在每年五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提出申報抵減公司盈餘,進而減少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我想對於投資公司而言,是一個實用性高且重要的議題,本文將整理現行投資損失的相關規定,輔以實務案例及計算說明之。(篇幅關係,共分成上、下二篇)


 


1.投資損失認列型態及案例說明-清算


 


延續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對於投資損失認列之規定及實務案例(上),我們介紹了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 查準)第99條對於投資損失認列的規定,並進一步就「減資彌補虧損」型態認列投資損失的案例及計算說明,以下我們來介紹另一種實務上常見的型態:清算。


 


顧名思義,就是當被投資公司經營不善多年,直到決定結束營業(即實務上稱 歇業),解散清算時,這個時候被投資公司依公司法規定,必須於解散後進行一系列的清理公司資產、負債的動作,我們把他稱作「清算程序」。


 


以下我們列舉說明以「清算」認列投資損失的案例


 


 





















 


 


案例


 


 


延續上一篇甲公司減資彌補虧損的時間軸,接下來發生了這些事


 


乙公司繼續營運幾年業績仍不見起色,遂於111年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辦理清算,清算人踐行清算程序後,於111年12月20日清算完結,並於112年2月28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承認清算表冊,就清算後分配表中,分配與甲公司的數額為新台幣(以下同)50萬元…


 


 


計算過程


 


 


甲公司得於112年認列投資損失=原始投資成本2,000萬元-以往年度已實現投資損失(減資彌補虧損)625萬元-清算完結後分配款50萬元=1,325萬元


 


 


重點說明


 


 


  1. 公司認列投資損失之時點,於清算時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2. 公司認列投資損失之數額,原則上應以下A計算式為準,例外於清算前已因減資彌補虧損認列過投資損失,應以下B為準


 


A:投資損失=(投資成本-清算後剩餘分配款)


 


B:投資損失=(投資成本-因減資彌補虧損已認列投資損失-清算後剩餘分配款)


 


 


法令依據


 


 


查準99、財政部96/06/29台財稅字第09604531560號函


 


 


 


 


2.與投資損失計算重要的解釋函令


 


就公司認列「投資損失」相關的解釋函令,我想在實務操作上,務必提到財政部96/06/29台財稅字第09604531560號函,內容如下


 


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之投資損失計算原則


 


 


 


主旨:訂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之投資損失計算原則。說明:二、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上開投資損失之計算,屬「被投資事業虧損而減資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乘以減資比例計算」之;屬「被投資事業清算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計算」之。三、營利事業如經查明確有不當藉被投資事業增資、減資或清算等方式認列投資損失,以規避或減少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納稅義務之情事者,應就個案情形,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認其投資損失。


 


 


 


3.結論說明


 


1.投資損失稅務上認列規定請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以實現者為限,另型態有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清算等四種,各自有其認列投資損失的基準日期


 


2.採減資者,只有減資彌補虧損可認列,減資退還現金僅提早收回投資的資金,非認列投資損失的要件,但如先行減資彌補虧損,再以原資金增資恢復原有資本者,仍可認列投資損失


 


3.認列投資損失的計算,如係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乘以減資比例計算(但請注意如投資前帳載已有虧損,於投資後因減資彌補虧損認列投資損失之計算,請以投資後產生的為準)


 


4.認列投資損失的計算,如係被投資事業「清算」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計算(但請注意清算前已因減資彌補虧損認列過的投資損失,應自原始投資成本中減除)


 


 


 


(本文內容僅反映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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