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勞工健康檢查對中小企業的遵循義務|胡宗奇
2023-07-17
文/胡宗奇(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會計師)
在我國的職業安全法規中,規定企業有提供勞工健康檢查的義務(包括負擔檢查費用),當中包括雇用時、在職時及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時的健康檢查,而對應到我國稅法上,亦有規定不同的健康檢查,該健康檢查費用對企業而言,應如何列帳,及應否申報員工或檢查機構(即醫療院所)的所得,這對企業而言,亦是必須重視的課題,如果你認同員工是企業最重要的資產,本篇文章我們就現行我國職安法及稅法中,針對「勞工健康檢查」這個主題來進行說明。
1.職安法中對於「勞工健康檢查」的重點規定
首先我們從職安法規切入,涉及的相關法規有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等等,因規定散見於上開法規,為使讀者能迅速掌握「勞工健康檢查」於職安法規中的重點規定,爰整理如下表:
表一、職安法(含健康保護規則)中有關「健康檢查」之規定
時點
健康檢查
法源
依據
僱用勞工時
(註1)、(註2)
★原則應實施
①一般體格檢查【附表九】
②特殊體格檢查【附表十】
勞健保16、職安法20、45~46、職安法施細27~29
★例外得免實施「一般體格檢查」
①非繼續性之臨時性或短期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
②其他法規已有體格或健康檢查之規定
③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例外得免實施(包括「一般體格檢查」及「特殊體格檢查」)
④檢查距勞工前次檢查未超過第17條或第18條定期檢查期限,經勞工提出證明者
在職勞工
(註1)
★應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附表九】及【附表十一】)
年紀
檢查頻率
年滿65歲者
每年檢查一次
40歲以上未滿65歲者
每3年檢查一次
未滿40歲者
每5年檢查一次
勞健保17、職安法20、45~46、職安法施細27~29
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註2)、(註4)
★應每年或於變更其作業時實施「特殊健康檢查」【附表十】
一、高溫作業。二、噪音作業。三、游離輻射作業。四、異常氣壓作業。五、鉛作業。六、四烷基鉛作業。七、粉塵作業。八、有機溶劑作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九、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十、黃磷之製造、處置或使用作業。十一、聯啶或巴拉刈之製造作業。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作業。
勞健保18、職安法20、45~46、職安法施細27~29
(註1).附表九:檢查紀錄至少保存7年。(應依「附表十一」所定格式紀錄)
(註2).附表十:檢查紀錄至少保存10年。(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格式記錄)
(註3).特殊體格(健康)檢查紀錄,應至少保存30年
(註4).應建立其暴露評估及健康管理資料,分級實施健康管理(第一級~第四級)
勞健保19~21
從上表中我們大概可以推出,現行職安法規中,針對勞工健康檢查這塊,有三大重點,包括不同時點應實施勞工健康檢查作業,該時點包括(1).雇用勞工時(2).在職勞工定期(3).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時、接下來針對健康檢查紀錄,企業應保存法定的年限、最後針對不同的健康檢查結果,企業應落實不同程度的健康管理。
2.稅法中對於「勞工健康檢查」的重點規定
清楚了職安法規中對於企業應實施勞工健康檢查的基本規定後,我們重點來談談,目前稅法中,針對企業支付勞工健康檢查費用後,應如何列帳及是否扣繳申報的規定,以下我們整理有關勞工健康檢查的財政部解釋函令如下表:
表二、稅法及財政部解釋函令中有關「健康檢查」之規定
時點
稅法規定
法源依據
僱用勞工時
→「體格檢查」
1.各類扣繳:視為勞工薪資所得
2.費用認列:列職工福利核實認定
財政部95/08/09台財稅字第09504551020號函、財政部69.4.26.台財稅第三三三五五號函、財政部95/06/06台財稅字第09504527890號函
在職勞工
→「一般健康檢查」
1.各類扣繳:不視為勞工薪資所得
2.費用認列:列職工福利核實認定
財政部95/08/09台財稅字第09504551020號函、財政部69.4.26.台財稅第三三三五五號函
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特殊健康檢查」
在職勞工
→「一般定期健診」及「法定外增加次數及項目負擔」
1.各類扣繳:視為勞工薪資所得
2.費用認列:列薪資費用(對員工補助)
延續職安法中對於勞工健康檢查的規定,可分為雇用勞工時、在職勞工定期健檢及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健檢等,對應到稅法上的規定如上表;可看到就企業支付勞工健康檢查費用時,應否對員工扣繳申報,及該筆支出於企業列帳的規定,一目瞭然,相信可對於企業於落實勞工健康檢查上有一定的幫助。
然而上開表格於扣繳申報方面係規定支付員工的部分應否申報員工所得,然實務上常見者為,企業負擔勞工健康檢查費用,並由企業直接對檢查機構(即醫療院所)為給付,並取得收據等等情形,此時應討論該筆對檢查機構的支出,應否通報該機構的所得,針對這塊我國稅法的規定整理如下表:
表三、「給付檢查機構(即醫療院所)」健康檢查費用應否扣繳申報規定
給付對象
是否扣繳申報
法源依據
公立醫院
免列單申報
財團、社團法人醫院
其他所得
財政部95/06/30台財稅字第09504538820號函
一般醫院、診所、醫事檢驗所
執行業務所得
財政部69/10/02台財稅第38236號函
員工檢據核銷
公司未直接給付,免對醫療院所列單申報
3.結論說明
從上面的職安法規、到稅法及財政部解釋令的規定,我們可以知道,企業在經營的過程中,如雇有受僱員工,此時應落實有關勞工健康檢查的作業,除了遵循職業安全法規中對於這塊的規定之外,企業亦應注意後續針對該費用應否扣繳申報員工或檢查機構所得的問題、包括該支出如何列帳記載等等,以完整落實勞工健康檢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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