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對於投資損失認列之規定及實務案例(上)|胡宗奇


2023-07-10

關鍵字: 投資損失稅務申報節稅

文/胡宗奇(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會計師)


企業在多角化投資過程中,難免會碰到轉投資失利,包括被投資公司營業虧損、解散清算、破產或辦理減資等等情形,此時對於投資公司而言,如何在報稅上合法的認列及正確計算投資損失,在每年五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提出申報抵減公司盈餘,進而減少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我想對於投資公司而言,是一個實用性高且重要的議題,本文將整理現行投資損失的相關規定,輔以實務案例及計算說明之。(篇幅關係,共分成上、下二篇)


 


1.稅法上投資損失的認列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


 


提到「投資損失」認列的這個議題,不免要搬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 查準)第99條規定,茲將其重點摘要整理如下:
































 


 


**列報通則**


 


以「實現者」為限;被投資事業發生虧損,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


 


 


認列型態


 


 


認列時點


 


 


減資彌補虧損


 


 


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其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


 


 


經法院裁定重整並辦理減資


 


 


法院裁定之重整計畫所訂減資基準日為準


 


 


合併


 


 


合併基準日為準


 


 


破產


 


 


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


 


 


清算


 


 


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上表的首要重點,就是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始能於報稅時認列,換言之假設只是被投資公司因營業虧損,而投資公司依規定認列的投資損失,此時因尚未實現,故僅能於財務會計上認列,而稅務申報時應剔除;接下來就是該條規定認列投資損失的型態,共有五種,當中以實務上常見者為減資彌補虧損及清算。


 


 


 


2.投資損失認列型態及案例說明-減資彌補虧損


 


首先我們來談談減資彌補虧損,在實務上尤其常見,通常發生在公司因虧損連連,欲增加投資及改善財務結構時,就會透過辦理「減資彌補虧損」的方式進行操作,顧名思義,就是將公司資本額減少,去彌補以往年度的累積虧損,改善財務結構,以利未來對外籌資的目的。


 


然而這邊應該注意的是,通常公司辦理「減資」常見的方式除了減資彌補虧損之外,就是減資退還股款(現金),倘若是後者的減資,就不符合查準對於投資損失的認列型態,因後者僅為使投資人收回資金而已,而無實際發生損失可言。


 


以下我們列舉說明以「減資彌補虧損」認列投資損失的案例





















 


 


案例


 


 


甲公司在108年度以新台幣(以下同)2,000萬元投資國內乙公司(投資前乙公司已有帳載累積虧損5,000萬元),後續乙公司因獲利能力欠佳,逐年虧損,於109年12月5日業經股東臨時會決議減資彌補虧損7,500萬元,並訂定該日為減資基準日,減資比率93.75%,送件後於110年1月10日經市政府核准通過減少資本…


 


 


計算過程


 


 


甲公司得於109年認列投資損失=原始投資成本2,000萬元*減資比率93.75%*(2,500萬元/7,500萬元)=625萬元


 


 


重點說明


 


 


  1. 公司認列投資損失之時點,於減資彌補虧損時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

  2. 公司認列投資損失之數額,原則上應以下A計算式為準,例外於投資前被投資公司帳載已有虧損,應以下B為準


 


A:投資損失=(投資成本*減資比率)


 


B:投資損失=(投資成本*減資比率*減資後發生虧損佔減資前累積虧損數比例)


 


 


法令依據


 


 


查準99、財政部96/06/29台財稅字第09604531560號函


 


 


 


 


(本文內容僅反映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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