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創企業永續經營,前期努力投入資本致虧損連連,如何讓前期的虧損互抵以後的營業利益|邱奕翔
2023-07-03
文/邱奕翔(萬騰會計師事務所)
之前疫情嚴峻,現在已開始慢慢趨緩,公司營業收入也已經有慢慢成長的趨勢,但許多企業虧損的情形未見到改善,在獲利依舊不如預期及前期虧損尚未填補的情形下,還要按照規定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這對不少企業來說都是相當沉重的負擔。但是其實我國稅法有規定,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下,企業是能夠盈虧互抵的,這不只是鼓勵企業誠實繳稅,更是能讓企業有更多的資金的運用。
法源之依據
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規定:「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而此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係營利事業「盈虧互抵」之明文規定,即當年度營利事業若有盈餘時若能符合相關規定,就可以先扣除以前年度虧損後,再依剩下盈餘計算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經營狀況會隨時變化,無法保證每年都是賺錢的,但亦不一定每年都是虧錢的,若營利事業賺錢時政府全都課稅,而虧損時不予抵銷,則企業實質稅負會大幅增加且未見公平,但是若原來是立意良善的法規卻讓有心人士造成濫用,恐易造成許多不公平的事情發生,因此稅法係規定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下才能盈虧互抵,這不只是加強建立更完善之稅賦制度,更是為了讓企業能貼近歷年實際所得額的事實去計算合理該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稅務查核簽證的好處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的方式有很多種,創業者最希望的無非是公司獲利、不斷成長,另外還有的就是合法節稅,所以千萬不可忽視稅務的基本概念,才不會以為有賺錢,最後卻發現賺的錢都拿去繳稅了,甚至是有更多情形是虧錢了也還在繳稅。最近我遇到的例子就是如此,公司是經營法式料理的餐館,以往創業者是以書審的方式申報,再某些情形下或許這是可以節稅甚至是合理的最佳申報方式,但是因為疫情影響用餐人數,實際上餐館根本係虧損連連,但是創業者就是沒有相關稅務的基本概念,仍舊依照書審的方式申報,最後的結果就是餐館雖然虧損沒有盈餘,但是卻依舊不斷在繳稅。
到底為什麼許多中小型企業願意以會計師簽證的方式申報呢?最大的影響就是因為稅務簽證除可降低查帳風險外,更可以達到節稅的效果。舉例來說,A公司110年虧損1,200萬,如果沒有稅務簽證,當111年公司賺800萬元時,則需繳納240萬元的稅金(1,200萬*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但如果在110年有做稅務簽證,因盈虧互抵的關係,111年如賺1,200萬元,則可用110年之虧損來扣抵111年賺的800萬元,如此111年便不需繳納所得稅,尚餘400萬元之虧損(即1,200萬-800萬)得於以後九年內再扣除。另外,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八十條之相關規定,交際費得列報費用之限額比一般申報者為高。換言之,可以列報的費用支出越多,計算繳稅的所得額越小,理所當然繳稅的金額就變少了。
結語
企業的經營狀況及營運方式在許多細節上一定是每個人都不同,如何讓稅務這件事情變得簡單、合理和合法,最重要的就是創業者對於稅務的觀念一定要有基本的認識,再藉由專業的相關會計人員給予最適當的建議,這樣才能讓公司往前的道路上不會被稅務拖累,也能讓企業更專注在經營事業上取得更大的成就及更多的獲利。
(本文內容僅反映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站立場。)
點閱次數: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