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應經勞資會議同意的法定事項(上)|胡宗奇


2023-12-14

關鍵字: "勞資會議""勞資會議實施辦法""延長工時加班"

文/胡宗奇(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榮譽會計師)

各位老闆,你們公司常常會有員工加班的情形嗎,或是你本身是餐飲業、或有採用變形工時嗎,你有開勞資會議嗎,如果你是第一次聽到「勞資會議」這個名詞,或是常常聽到但從來沒開過,但你的公司又常常有應經過勞資會議同意的法定事項發生,這個時候你已經暴露在違法的風險中了,本文為你整理現行法令中,有關應經勞資會議同意的法定事項,以提醒各位老闆注意,至於如何依程序成立及召開勞資會議,怎麼報備等等,那就是另外一個主題了。【篇幅關係,共分成上、下等共二篇】

 

一、應經勞資會議同意的法定事項-變形工時

    現行法規條文中,主要提及勞資會議同意的規定,主要集中在勞動基準法,參該法第83條規定:「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核定。」

    該條規定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然該條並無對應的罰則,故有關勞資會議的同意事項,涉及事業單位處罰的部分,還是回歸到勞動基準法各條文中,至於實務上成立及召開勞資會議的細節性規定,則可參考該條授權訂定的「勞資會議實施辦法」及勞動部網站上的相關資料及表單。(註1)

 

    首先應經勞資會議同意的法定事項,就是採用變形工時制度,如下規定:

1.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二項、第四項 (二週變形工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2週內2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2.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三項、第四項 (八週變形工時)

第一項(同上1.)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8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3.勞動基準法第30-1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 (四週變形工時)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一、4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二週及八週變形工時)規定之限制。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10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補充說明者係,有關採用變形工時,除了應踐行上開經勞資會議同意的法定程序外,以下表一整理有關公司採用變形工時制度,於排班作業上的時數規定,以供各位實務作業上參考運用。

 

表一、採用變形工時的排班時數規定

工時制度

四週變形工時

八週變形工時

二週變形工時

適用條文

勞30-1第一項

勞30第三項、第四項

勞30第二項、第四項

週期

28

56

14

週期(時)

160

320

80

週(時)

70

48

48

天(時)

10

8

10

例休

各4

各8

各2

備註說明

1.例假: 每2週內至少應有2日
2.例假及休息日: 每4週內至少應有8日

1.例假: 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

2.例假及休息日: 每8週內至少應有16日

1.例假: 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

2.例假及休息日: 每2週內至少應有4日

二、應經勞資會議同意的法定事項-延長工時

    接下來是一般企業最常遇到的情形,延長工時(俗稱的加班),如下規定:

4.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本文 (延長工時,即加班)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5.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二項但書及第三項 (變形延長工時,即變形加班)

    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補充說明者係,有關延長工時(加班)的相關規定,涉及加班的定義、加班費的計算及課稅規定等等,有關加班費的計算規定,亦可直接到勞動部建置的加班費試算系統(註2),以下表二整理有關延長工時的天花板限額規定。

 

表二、延長工時應否計入天花板限額的規定

加班類型

應否計入天花板上限

1.平日

計入

2.休息日

計入

3.例假及休假日

8小時內不計入;超過8小時部分計入

4.空班

超過原排班正常工時之部分計入

5.天災事變突發事件

均不計入

(作者註:所稱「天花板限額」,係指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二項規定,即普通延長工時為12小時/日、46小時/月;變形延長工時為54小時/月,138小時/每三個月)

 

(註1).勞動部網站-有關勞資會議的相關網頁

(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296/28378/28380/)

(註2).勞動部-加班費計算系統

(https://labweb.mo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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