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應經勞資會議同意的法定事項(下)|胡宗奇


2023-12-14

關鍵字: "勞資會議""勞資會議實施辦法""延長工時加班"

文/胡宗奇(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榮譽會計師)

 

各位老闆,你們公司常常會有員工加班的情形嗎,或是你本身是餐飲業、或有採用變形工時嗎,你有開勞資會議嗎,如果你是第一次聽到「勞資會議」這個名詞,或是常常聽到但從來沒開過,但你的公司又常常有應經過勞資會議同意的法定事項發生,這個時候你已經暴露在違法的風險中了,本文為你整理現行法令中,有關應經勞資會議同意的法定事項,以提醒各位老闆注意,至於如何依程序成立及召開勞資會議,怎麼報備等等,那就是另外一個主題了。【篇幅關係,共分成上、下等共二篇】

 

三、應經勞資會議同意的法定事項-其他

    最後是其他應經勞資會議同意的法定事項,如下規定:

6.勞動基準法第34條 (輪班制休息間隔縮短)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8小時。

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7.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四項、第五項 (例假週期挪移)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一例一休)、第二項第一款(二週變形工時)及第二款(八週變形工時)所定之例假,於每7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8.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一項、第30-1條第一項第三款 (女性夜間工時)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49條第1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補充說明者係,有關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已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07號宣告違憲,自民國110年8月20日起失其效力;現行有關夜間工時的規定,如參目前勞動部提出的修正草案中,增列勞動基準法第52-1條規定如下供參:

「雇主使勞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夜間工作,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法令之規定。雇主依前項規定使勞工工作,於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應提供交通工具、交通費或宿舍予以協助。前項協助事項,雇主應於提供前通知工會,事業單位無工會者,應通知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有變更者,亦同。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於接獲通知後,得與雇主進行協商或「提交勞資會議討論」,雇主不得拒絕。」

如依該修正草案內容,針對夜間工時的規定,已無特別限制,但針對「協助事項」,除由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與雇主直接進行協商外,亦得提交「勞資會議」進行討論。

 

9.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天然災害出勤)

    四、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四、小結

    如本系列文章所提,現行法令中應經勞資會議同意的事項,特別是採用變形工時、延長工時(加班)等都是一般企業較常遇到的部分,如有該法定事項發生,仍應依規定召開勞資會議經雙方代表同意通過,以避免不必要的違法風險。

    最後以下表三彙整本系列文章的相關重點規定,以供各位參考。

 

表三、應經勞資會議同意的法定事項

法定事項

法令依據(條文規定)

1

二週變形工時(指)

勞30第二項、第四項、勞36第二項第一款

2

四週變形工時(指)

勞30-1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勞36第二項第三款

3

八週變形工時(指)

勞30第三項、第四項、勞36第二項第二款

4

延長工時

勞32第一項、第二項本文

5

變形延長工時

勞32第二項但書、第三項

6

輪班制休息間隔縮短

勞34第二項但書、第三項

7

例假週期挪移(指)

勞36第四項、第五項

8

(女性)夜間工時(註)

勞49、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07號

9

天然災害時(後)之出勤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四

(註).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第52-1條(提交勞資會議討論)

(指).係指適用該規定之行業,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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