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假決議規定及實務案例(上)|胡宗奇


2023-12-14

關鍵字: "股東會""決議方式""假決議"

文/胡宗奇(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榮譽會計師)

 

各位老闆,你知道股份有限公司有股東會,並且要開會決議的嗎,這是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其中一個較明顯的區別,然而法定股東會的決議方式,可簡單區分成普通決議與特別決議,其中特別決議主要係針對公司重要事項,賦予較高出席與決議的門檻,以保障股東權益,但是你有聽過假決議嗎,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公司股東會決議方式,可能會用到,本文擬整理現行公司法中有關假決議的規定,以及用一個實際的例子帶大家運用假決議。【篇幅關係,共分成上、下等共二篇】

一、什麼是假決議

    你是否有聽過「假決議」,這是一種股東會的決議方式,規定在我國公司法第175條:「出席股東不足『前條』定額(編註:過半數),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1/3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前項股東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3以上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視同『前條』之決議。」

    補充說明者係,條文中所載『前條』,即公司法第174條,為股東會的普通決議,其出席及決議門檻如下:「股東會之(普通)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前段「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稱為出席定足數、後段「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稱為多數決。

    所以你們看懂了嗎,假決議其實說穿了,就是普通決議的暫行決議,通過後的效力就是視同普通決議。也就是說,如果今天公司事項,應經股東會普通決議通過,但實際開會時,出席股東定足數未達公司法第174條的過半數規定,這個時候可以假決議的方式,將出席定足數門檻降低,多數決不變的情況下,達成普通決議的法律效果,與一般普通決議不同的是,因出席門檻降低了,此時規定同樣的股東會要開二次。(即兩次都是出席定足數1/3、多數決過半)

 

二、假決議的重點規定(含經濟部函釋)

    首先我們透過公司法第174條、第175條中,簡單了解了假決議的概念後,接下來我們進一步來為各位整理,在假決議的框架下,官方機關經濟部有發布哪些重要的解釋函令。

1.股東會特別決議事項不得為假決議

(經濟部65年5月26日商13757號)

    還記得嗎,我們一開始提到,股東會的決議方式,一般來說有普通決議及特別決議,公司法第175條規定之假決議,其既為普通決議的暫行決議,且通過後亦視同普通決議,那麼倘該公司事項本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例如公司法第277條的修正章程,自然沒有假決議的適用。

 

2.董事、監察人選舉(包括改選)不得為假決議

(經濟部69年5月7日商14655號)

    我國公司法對於董事(包括獨立董事)、監察人選舉,董事依公司法第198條、監察人依同法第227條準用第198條規定,實務上稱為「累積投票制」,次參經濟部93年8月9日經商字第09302126390號:「選舉董事、監察人亦應有上述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並依同法第198條規定選任之。」準此,既然針對董監事選舉,公司法已有特別規定,自無適用假決議的問題。

 

3.清算人的選任不得以假決議、但承認清算報表可以

(經濟部103年8月4日經商字第10302084940號函)

    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次參經濟部96年10月2日經商字第09602131510號函,公司如為選任清算人,而「本法未規定股東會之決議方法者,自依公司法第174條規定以普通決議為之」。

    那你可能會覺得很奇怪,既然未載明決議方式為特別決議,理應回歸普通決議才對,且函釋亦如此解釋,為何不能用假決議呢,對此經濟部的說明如下:

    「至公司法第175條假決議之規定,僅適用於討論一般事項,似與本條文第1項所旨有所不同,且囿於現行公司法對於本條項之股東會決議方法並未有明文特別規範下,尚不宜予以擴張解釋援引適用之」。

    惟補充說明者係,如同樣是清算案件,依上開解釋規定,選任清算人無假決議的適用,但如果是承認清算後財務報表呢,實務上可依假決議方式為之(註1),然而這個可能也是清算案件中極可能用到的地方。在下一篇文章中,我們就以一個實際的例子,帶大家操作假決議。

 

(註1).公司登記實務宣導說明會問答集(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1年10月版) 七、解散公司之清算(三)問:(前略…)倘經法院裁定解散後(編註:進入清算程序),股東會仍無法有代表已發行股數過半數股東出席承認清算報表,應如何處理? 答:(前略…)承認清算報表之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同法第175條規定,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承認報表,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前項股東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視同第174條之決議,已承認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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