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假決議規定及實務案例(下)
2023-12-14
關鍵字: "股東會""決議方式""假決議"
文/胡宗奇(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榮譽會計師)
各位老闆,你知道股份有限公司有股東會,並且要開會決議的嗎,這是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其中一個較明顯的區別,然而法定股東會的決議方式,可簡單區分成普通決議與特別決議,其中特別決議主要係針對公司重要事項,賦予較高出席與決議的門檻,以保障股東權益,但是你有聽過假決議嗎,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公司股東會決議方式,可能會用到,本文擬整理現行公司法中有關假決議的規定,以及用一個實際的例子帶大家運用假決議。【篇幅關係,共分成上、下等共二篇】
三、假決議實務案例
接下來我們要來實際操作假決議,我們先來說明一下案例背景如下:
【案 例 背 景】
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清算,清算人於完成清算完結後,依公司法規定召開股東臨時會請各股東承認清算後財務報表,惟股東拒不出席,致出席未達公司法第174條的出席定足數(即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致該次股東臨時會流會、爰決定採假決議的方式,再次召開第二次及第三次的股東臨時會,最後達到承認清算後財務報表的目的。
就時間軸的部分,表列如下,一切從清算人清算完結後,召集第一次股東臨時會開始講起…
時間
事件
備註說明
111.04.30
清算人xxx依法辦理清算完結
111.05.13
發出第一次股東臨時會的開會通知
案由:提請股東臨時會承認清算後財務報表
111.05.25
召開第一次股東臨時會
出席定足數未達過半,流會
111.07.04
發出第二次股東臨時會的開會通知
案由:因前次流會,再次召集股東臨時會
111.07.15
召開第二次股東臨時會
出席率50%,未達普通決議的出席定足數,爰經全體出席股東同意為假決議
111.08.04
發出第三次股東臨時會的開會通知
111.08.15
召開第三次股東臨時會
出席率50%,爰經全體出席股東同意,視同普通決議
111.08.22
具狀向xx地院聲報清算完結
111.09.30
收到xx地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公文
(註).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範本,請詳以下範本1~2
1.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流會
如上時間軸表格所載,該公司清算人於5.13發出股東臨時會的開會通知,預計開會日期為5.25,惟實際召開時,因部分股東拒不出席,致當次股東會出席定足數未達公司法第174條普通決議的門檻,即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該次股東臨時會宣告流會。
2.第二次股東臨時會-假決議
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流會之後,清算人再次依法召集第二次股東臨時會,並於7.4發出開會通知,預計開會日期7.15,實際召開時,情況與第一次一樣,惟經統計出席定足數已達公司法第175條假決議的門檻,爰當場經全體股東同意,依該條規定做成假決議。
範本1、第二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
xx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臨時會議事錄
一、時間:民國 xxx 年 xx 月 xx 日 下午xx時
二、地點:oo市oo區oo路oo號
三、出席及委託出席股東人數及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出席及委託出席股東
人數計 xx 人,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計 xxxx 股,出席率xx.xx%
四、主席:ooo 記錄:ooo
五、報告事項:主席報告本次會議出席股東人數及代表已發行股份符合公司法規定,宣布開會
六、承認及討論事項:
案由(一):清算人業於民國xxx年xx月xx日清算完結,所造具之清算期間 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無財產目錄)等連同各項簿冊,業經監察人審查通過,爰依公司法規定,提請股東會承認。
決議:經查本次股東臨時會出席人數xx人,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計xxx 股(xx.xx%),未達公司法第174條所定普通決議之出席定足數,經出席股東全體同意,就本案由為公司法第175條之假決議,並將本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七、散會:下午xx時xx分
主席:ooo (簽章)
紀錄:ooo (簽章)
2.第三次股東臨時會-視同普通決議
依公司法第175條規定,經股東臨時會作成假決議後,應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並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這裡補充說明者係,針對所稱「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依經濟部94年8月17日經商字第09402120100號函,係指於「一個月內寄發召集股東會之通知」。
至假決議後的第二次股東會的開會通知對象及議案內容,依經濟部99年1月12日經商字第09902400130號函規定如下:
「性質上應係延續第1次股東會,且既為普通決議之權宜措施,是以毋庸重新依同法第165條辦理股票停止過戶,而以第1次股東會之股東為開會通知對象;再行召集之股東會,僅得就假決議再為表決,不得修改假決議之內容而為決議,否則即失再行召集股東會加以確認第1次決議之本意,故再行召集之股東會,其議案自應沿用上次股東會之議案」。
清算人再次依法召集第三次股東臨時會,並於8.4發出開會通知,預計開會日期8.15,實際召開時,經統計出席定足數已達公司法第175條假決議的門檻,爰當場經全體股東同意,依該條規定做成視同普通決議之決議。
範本2、第三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
xx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臨時會議事錄
一、時間:民國 xxx 年 xx 月 xx 日 下午xx時
二、地點:oo市oo區oo路oo號
三、出席及委託出席股東人數及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出席及委託出席股東
人數計 xx 人,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計 xxxx 股,出席率xx.xx%
四、主席:ooo 記錄:ooo
五、報告事項:主席報告本次會議出席股東人數及代表已發行股份符合公司法規定,宣布開會
六、承認及討論事項:
案由(一):清算人業於民國xxx年xx月xx日清算完結,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無財產目錄)等連同各項簿冊,業經監察人審查通過,爰依公司法規定,提請股東會承認。
說明:原於民國xxx年xx月xx日召開之股東臨時會,查出席人數雖未達公司法第174條普通決議之出席定足數,惟已達同法第175條之假決議出席定足數,並經決議通過,擬依假決議之規定,就該案由於本次會議中再次決議之
決議:1.本案由經全體出席股東同意通過 2.經查本次股東臨時會出席人數xx人,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計xx股(xx.xx%),並經全體出席股東同意通過,達公司法第175條之假決議門檻,爰依公司法第175條規定,視同公司法第174條之普通決議
七、散會:下午xx時xx分
主席:ooo (簽章)
紀錄:ooo (簽章)
四、小結
關於股東會假決議的作業方式,實務上確實也比較少遇到,但當面臨比較特殊的情況下,例如前開案例所提及的,公司已辦理解散清算,但於承認報表的程序上,因股東的拒不出席,致無法通過普通決議的門檻,此時只要符合公司法第175條的假決議出席定足數的門檻,基本上接下來的流程,應該都沒什麼問題,然經筆者實際操作,於法院端對於所提示的股東會議事錄文件,包括內容等等,亦順利取得法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的公文,完成整個清算終結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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