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局的課稅規定暨主持藥師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案例說明(上)|胡宗奇
2024-03-18
關鍵字: "藥局""藥師""執行業務所得"
文/胡宗奇(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榮譽會計師)
還記得嗎,我們剛從新冠疫情中走出來,回想當初疫情正嚴重的時候,是不是常常跑藥局呢,可能是排隊買口罩、買快篩、買酒精,或是剛剛打完疫苗買普拿疼等等藥品,這些場景是不是歷歷在目呢,那麼你有沒有想過,藥局(或藥師)要怎麼報稅呢,很特別的是,藥局裡面可能會同時有二種身分,藥師本身是執行業務者,專門職業技術人員,但同時藥局可能會販售口罩、酒精、藥品等一般的貨物,此時如何區分兩者的收入、取得憑證部分應該注意哪些規定、針對藥師的執行業務所得部分,實務上該如何處理與計算呢,本文為您說明。【篇幅關係,共分成上、下等共二篇】
一、藥局本身要不要辦理稅籍登記
我們都知道,做生意要辦理稅籍登記(編註:以前叫營業登記),那今天藥局需不需要辦理稅籍登記呢,我國營業稅法第1條就開宗明義提到:「只要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就是營業稅的課稅範圍」,在同法的第3條第二項但書提到,「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非屬銷售勞務。」
好了到這邊你大概會有一個概念,就是專技人員,例如藥師,其執行專業性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應為執行業務收入,而無辦理稅籍登記的問題。但問題來了,坊間藥局除了有藥師提供藥品調劑業務外,還會兼營賣口罩、酒精、藥品等貨物,此時涉及銷售貨物的範疇,應就該部分辦理稅籍登記,應無疑義。
我們來看一下財政部84/03/22台財稅第841608399號函,如下說明(節錄)
- 藥局如「專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未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 免辦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惟應按其收入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 藥局除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如「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
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其屬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應核定
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其屬銷售藥品
或其他貨物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註).如藥局兼營銷售貨物,此時具有執行業務者與營業人等雙重身分
二、藥局如何取得合法憑證
從上一段說明當中,我們已經知道,實務上藥局可能有二種情形,倘單純專營藥師的調劑藥品業務,此時是執行業務者身份,只要依規定設帳記載,並於次年五月申報執行業務所得,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即可。
在取得進項憑證的部分,藥師這個執行業務者的身份,因其並非營業稅法中所稱營業人,故廠商(例如藥商)原則上應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但實務上通常還是會拿到三聯式統一發票,理由主要有二個:
- 藥局針對藥師執行業務的部分,實務上仍會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編配扣繳統一編號(註1),然而一般的廠商只要聽到有統編,通常就會習慣性的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 依財政部函釋的規定(註2),應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而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者,實務上並無處罰的問題。
倘除藥品調劑業務外,尚有兼營銷售貨物等業務,此時藥局將具有雙重身分,包括主持藥師的執行業務者身份、以及兼營銷售貨物的營業人身份,這個時候憑證如何正確取得就很重要了。我們來看一下財政部101/05/04台財稅字第10100540820號令,如下說明(節錄)
- 藥商銷售藥品與藥局,倘屬醫師處方藥品,核屬藥局執行調劑業務之進貨,藥商應依規定(註3)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
- 藥商銷售藥品與藥局,倘屬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或其他貨物,則應依規定(註3)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最後補充說明的是,實務上針對執行業務者取得的進項發票,因其並非營業人身份,原因已如前述,故該發票是可以兌獎的喔! 即便取得三聯式統一發票,載有扣繳統一編號亦同,實務上很多執行業務者並不知道有這個規定,在此提醒,以避免漏掉自己的兌獎權益喔!(註4)
(註1).財政部84/11/08台財稅第841657969號函:「專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未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免辦營業登記之藥局,得檢附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文件、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國民身分證及藥局所在地房屋稅稅單等資料影本,送藥局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註2).財政部78/03/16台財稅第781142042號函:「主旨: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論處。」
(註3).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有關三聯式統一發票及二聯式統一發票的定義
(註4).參照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一項第九款:「統一發票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不適用本辦法給獎之規定:九、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之反面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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