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勞退自提與否之可行性評估(上)-自提退休金的法源依據及五大重點說明|胡宗奇


2023-05-28

關鍵字: 勞工退休金勞退自提勞退自提節稅

文/胡宗奇(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榮譽會計師)

我國勞工退休金條例自民國94年7月1日起施行,除規定雇主每月應提撥至少6%勞工退休金至個人退休金專戶外,個人亦得依規定自願提繳最高6%(俗稱勞退自提),然而普羅大眾對於勞退自提的普遍認知,或許還停留在可以節稅、強迫儲蓄、政府有投資的最低保證收益等等層面上,但到底落實到實務面來看,是否能夠達到這樣的效果,或者應該說,對於不同所得水準、不同身分的所得人而言,將會有不一樣的結果與答案,本系列文章將就現行勞退自提的各面向,包括勞工退休金條例、稅法等相關規定及比較我國的指數化投資工具,做一系列完整的評析,以供各位進一步評估。(篇幅關係,共分成上、中、下等共三篇)

自提勞工退休金的法源依據及五大重點說明

勞退自提,是源自於民國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勞工退休金條例,以下茲擷取該條例、施行細則與稅法中,與自提勞工退休金有關的五大重點說明:


(1)誰可以自願提繳勞工退休金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14條規定,第七條規定之人員、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人員…得自願提繳退休金,即本國籍勞工、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自營作業者、受委任工作者…等等身分之人,均得依上開規定於每月工資或執行業務所得6%範圍內,自願提繳勞工退休金(註1)

 

(註1).董事可否提繳退休金釋疑(財政部95/05/26 台財稅字第09500202330 號函)


 

(2)提繳年度不計入所得課稅

這是勞退自提最廣為人知的效果,就是某種程度可以節稅,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本條例第14條明文規定,「勞工得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另所得稅法第14條第三類薪資所得中亦有明文,「五、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收入課稅」(註2)

 

(註2).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退休金之扣繳釋疑(財政部94/09/30 台財稅字第09404571910 號令)

 

(3)新制勞工退休金的領取規定

 

無論雇主提繳或自願提繳,某種程度具有強迫儲蓄的作用,因為該退休金專戶的累積金額(包括歷年提繳本金及累積投資收益),原則上均不得動用,要等到實際退休時才能申請領回;那麼到底要等到幾歲呢? 本條例第23條規定,「退休金之領取及計算方式,包括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兩種」,第24條規定,「勞工年滿60歲,得請領退休金,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可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工作年資未滿15年可請領一次退休金」。

 

(4)勞工退休金專戶有政府投資的最低保證收益

在退休之前,歷年提繳的勞工退休金(包括雇主提繳及自願提繳),均存放於個人退休金專戶,由政府(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進行投資,並且有保證最低收益,規定於本條例第23條:「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以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有不足者,由國庫補足之。」同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進一步定義所稱「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

 

(5)實際領取時計入退職所得課稅

我們知道自願提繳勞工退休金,可不計入提繳年度的所得課稅,但是否必然代表絕對免稅? 其實並不必然,等到實際領取時,仍應計入退職所得,計算有無達到定額免稅門檻,而應課稅的問題,所以精確一點說,「自提退休金可達到遞延課稅的效果,而非百分百絕對免稅」;所得稅法第14條對於第九類退職所得的規定:「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等所得。」所稱退職所得定額免稅的門檻,依一次領取或分期領取,有不同的定額免稅門檻(詳下主題說明)(註3)

 

(註3).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給付退職所得之課稅規定(財政部94/03/23 台財稅字第09404519790 號令)

 

【小結】

本篇文章說明勞退自提的基本重點,包括誰可以自提、自提退休金的遞延課稅效益、何時可以領取退休金及政府的最低保證收益等等規定,下一篇文章我們要進一步探討,退職所得的定額免稅,於一次領取及分期領取下究竟該如何計算、以及選擇自提與否的差異比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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