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局的課稅規定暨主持藥師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案例說明(下)|胡宗奇
2024-03-18
關鍵字: "藥局""藥師""執行業務所得"
文/胡宗奇(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榮譽會計師)
還記得嗎,我們剛從新冠疫情中走出來,回想當初疫情正嚴重的時候,是不是常常跑藥局呢,可能是排隊買口罩、買快篩、買酒精,或是剛剛打完疫苗買普拿疼等等藥品,這些場景是不是歷歷在目呢,那麼你有沒有想過,藥局(或藥師)要怎麼報稅呢,很特別的是,藥局裡面可能會同時有二種身分,藥師本身是執行業務者,專門職業技術人員,但同時藥局可能會販售口罩、酒精、藥品等一般的貨物,此時如何區分兩者的收入、取得憑證部分應該注意哪些規定、針對藥師的執行業務所得部分,實務上該如何處理與計算呢,本文為您說明。【篇幅關係,共分成上、下等共二篇】
三、藥局不同身份的課稅規定
本篇係延續 藥局的課稅規定暨主持藥師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案例說明(上)的內容,接下來我們來談談,身處不同身份的時候,在我國的課稅規定如何
1.營業人身份
當藥局兼營銷售貨物的時候,其實跟一般營業人並無差異,除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外,尚有後續衍生的課稅問題,此時將依照組織種類為公司或商號、每月銷售額有無達使用發票標準等因素為判斷。
課稅別
規定內容
營業稅
- 營業稅起徵點如是銷售貨物則為每月新台幣8萬元,如是銷售勞務則為每月新台幣4萬元,超過即有課徵營業稅問題
- 超過起徵點但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為小規模營業人,由稽徵機關按季查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稅率為1%,每三個月繳納一次
- 超過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為採進銷項互抵以淨額申報繳稅之營業人,由營業人自行每二個月申報繳納,稅率為5%
營利事業所得稅
- 小規模商號採查定課徵者,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按純益率計算營利事業所得,併入營利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免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 大規模商號採進銷項互抵開立統一發票者,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併入營利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惟應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 公司組織者,則依其課稅所得額之高低,適用20%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分配盈餘時列入股東營利所得,並享有股利課稅新制二擇一規定,如未分配者,則加徵5%的未分配盈餘稅
綜合所得稅
- 獨資合夥商號者,按營利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 公司組織者,如有分配則列入股東營利所得,並享有股利課稅新制二擇一規定,計算課徵綜合所得稅
(註).與藥局有關的財政部稅務行業代號如西藥零售(4751-12)、醫療耗材零售(4751-13)、其他藥品及醫療用品零售(4751-99)等
(註).藥師的執行業務者業別代號為9A-41
2.執行業務者身份
針對藥師執行業務的部分,其課稅規定為何,在所得稅法中,針對執行業務所得的定義,他說:「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
我們來看看111年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中,針對藥師的規定:
(一)全民健康保險收入(以下全民健康保險之藥費收入,均含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3條及第47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1、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藥費收入):94%。
2、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已區分藥費收入及藥事服務費收入者:
(1)藥費收入:100%。
(2)藥事服務費收入:35%。
(二)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20%。
從上面的費用標準中,我們可以看到主要有幾個判斷點,包括是否為健保收入以及有無區分藥費收入及藥事服務費收入等,其費用率有所不同。(註1)
部頒計算規定
健保收入
(擇一申報)
無區分
(扣繳憑單給付總額+部分負擔)*(1-94%)
有區分
(扣繳憑單給付總額)*{藥事服務費/[(藥費-部分負擔)+藥事服務費]}*(1-35%)
非健保收入
收入*(1-20%)
(註).有區分藥費收入及藥事服務費收入者,前者費用率100%,後者費用率35%。故在計算上述健保收入區分下,僅須針對藥事服務費收入計算所得即可
四、藥師執行業務所得計算案例
以下就執行業務者-藥師的身份,配合行政院頒布的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來說明實務作業上如採部頒費用率,應如何計算,以下為假想的例子
【案例事實】
藥局經營有關藥品調劑、供應業務部分,當年度取得健保局核發的扣繳憑單計NT.405,120元(註2),項目參考表(註3)所列藥費收入NT.405,182元、部分負擔NT.700元、藥事服務費收入NT.30,501元。
還記得嗎,實務計算上針對健保收入的費用標準,依有無區分藥費收入及藥事服務費收入而有所不同,以下逐一列示計算
有無區分收入
計算內容
計算方式u
「無區分」藥費收入及藥事服務費收入
(扣繳憑單給付總額NT.405,120元+部分負擔NT.700元)*(1-費用率94%) =NT.24,349元
計算方式v
「有區分」藥費收入及藥事服務費收入
扣繳憑單給付總額NT.405,120元*{藥事服務費NT.30,501元 /[(藥費NT.405,182元-部分負擔NT.700元)+藥事服務費NT.30,501元]}*(1-費用率35%) =NT.18,465元
(註1).財政部98/05/13台財稅字第09804046000號函:「納稅義務人藥師健保收入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依本部核定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而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經申請按藥費及藥事服務費區分計算其執行業務所得者,稽徵機關得以健保局提供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請醫療費用分列項目參考表」所列藥費及藥事服務費之比率作為區分之依據,並按藥費收入100%及藥事服務費收入20%(編者註:現為35%)計算其必要費用。至於異常特殊案件,由稽徵機關就個案事實查核認定。」
(註2).由健保局開給藥局的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如要核對該金額,可參照分列項目表的下方註2.應有列示扣繳憑單金額
(註3).參照「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請醫療費用分列項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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