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捐贈的規定與申報書的關聯性(下)


2024-03-19

關鍵字: "營利事業捐贈""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捐贈限額"

文/胡宗奇(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榮譽會計師)

大家都知道捐贈可以抵稅對吧,捐贈的對象實務上常見的可能有政府機關、機關團體、依政治獻金法所為的捐贈(包括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等,但在營利事業申報所得稅的時候,並非所有的捐贈都能夠列報,只有限額以下的可以列報抵稅,本文擬以營利事業捐贈出發,除了解其法令規定外,回過頭來連結與申報書中的關聯性,帶你更全面、完整的了解有關營利事業捐贈的規定。【篇幅關係,共分成上、中、下等共三篇】

四、小結

    從上面的眾多規定可知,目前針對營利事業捐贈,其涉及的法規命令相當複雜及繁瑣,除了稅法規定的限額外,不同的捐贈對象、其所依據的法令都有特殊的限制,例如政治獻金法中有不得捐贈的規定等等。

    本文無法面面俱到,各位可透過本文對營利事業捐贈有一架構性的認識,待實際遇到的時候,再進一步確認相關的規定、列報與限額計算即可,最後以營利事業捐贈的綜合性整理規定,讓各位再次回顧重點所在。

 

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   之捐贈

P6限額標準(一)

所得稅法第36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災害防救法第44條、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

P6限額標準(一)、(六)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災害防救法第44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10條

  1.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第2項授權訂定「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

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未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

P6限額標準(一)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私立學校法第62條

  1. 私立學校法第62條第4項授權訂定「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組織運作及基金管理辦法」
  2. 參考網站資源: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https://www.schoolfund.org.tw/)

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對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

  1. P0附表A32
  2. P1#21營業費用捐贈、#136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規定之費用加成減除金額、#507本年度擇定申報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規定之費用加成減除金額
  3. 申報書P2五、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之減免所得額及不計入所得之所得額
  4. P6限額標準(六)
  5. 附表A32、A10-2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2條

  1.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2條第5項授權訂定「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
  2. 參考網站資源:教育部體育署(https://www.sa.gov.tw/PageContent?n=5999)

捐贈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直轄市、縣(市)文化基金會、以具有文化藝術資產價值之文物、古物、藝術品、標本、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土地

P6限額標準(一)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7條、第28條

 

捐贈符合第4條之3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之財產

所得額10%為限

P6限額標準(四)

所得稅法第6-1條

 

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

所得額10%、總額不超過50萬元

P6限額標準(二)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1條、第17條、第18條、第19條

  1. 政治獻金法中有眾多細節性規定,請特別注意勿違反,例如不得捐政治獻金的情形等
  2. 參考網站資源:政治獻金公開查閱平臺(https://ardata.cy.gov.tw/home)、監察院陽光法令主題網(https://sunshine.cy.gov.tw/Default.aspx)

對大陸地區之捐贈、對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之捐贈

所得額10%為限

P6限額標準(四)

所得稅法第36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

  1. 對大陸地區捐贈:未經許可,或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者,不得列為費用
  2. 對機關團體捐贈:應取得受領機關團體之收據或證明

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

所得總額25%為限

P6限額標準(三)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私立學校法第62條

  1. 私立學校法第62條第4項授權訂定「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組織運作及基金管理辦法」
  2. 參考網站資源: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https://www.schoolfund.org.tw/)

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的捐贈

不超過 1,000 萬元或所得額 10%為限

P6限額標準(五)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6條

  1.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6條第2項授權訂定「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認列費用或損失實施辦法」

點閱次數: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