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委員會相關法令規定及申報實務整理(上)


2024-03-20

關鍵字: "職工福利委員會""機關團體""福委會

文/胡宗奇(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榮譽會計師)

你應該有聽過公司福委會對吧,比如說你曾經待過的公司,可能就有成立福委會,全名叫做「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有關職工福利事項,例如生日禮金、結婚禮金、進修補助等等,除了職工福利委員會本身的規定外,其與營利事業間的關係為何,實務上常見的申報注意事項在哪裡,本文茲以職工福利委員會為例,為各位整理相關的規定。【篇幅關係,共分成上、中、下等共三篇】

 

一、職工福利委員會有關的法規範

    首先我們先來介紹,在現行的法規範當中,跟職工福利委員會有關的規定:

(一)、稅法規定

  1.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第11條第4項、第71-1條第3項

  2.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0-3條、第56條第2項、第57-2第2項

  3.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

(二)、其他規定

  1.職工福利金條例、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

  2.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3.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

  4.累積結存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

  5.勞動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6.勞動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

(三)、參考資料

  1.勞動部-勞工福利資訊網 (https://wfs.mol.gov.tw/WFWeb/index.aspx)

    以上為目前現行法規範當中,談及職工福利委員會的規定,以下我們將從每個規定出發、並連結相互間的關係,以利讀者更全面的掌握相關的規定

二、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的條件

    首先我們要知道,什麼情況下公司要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在職工福利金條例第1條即開宗明義指出:「凡公營、私營之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均應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事業。前項規定所稱其他企業組織之範圍,由主管官署衡酌企業之種類及規模另定之」

  次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3月24日勞福一字第0920016167號令:「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訂定「其他企業組織之範圍」,為平時僱用職工在50人以上之金融機構、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

    準此我們可以知道,一般而言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為平時雇用職工在50人以上的公司行號,至於如何設置呢,事業單位可循勞動部-勞工福利資訊網(網址如上參考資料1.)該網頁上方「設置職福會」或點選「線上申辦」均可找到相關的資料,並列有各地主管機關的資訊

三、職工福利委員會關係法規範-職工福利金條例

    就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的根本法規範,回到職工福利金條例的規定,上面我們已經先行介紹,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的條件門檻,以下幫你整理職工福利金條例的三大重點

1.提撥職工福利金的項目與規定

    在該條例第2條規定,其他企業組織提撥職工福利金的項目有四個

(1).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1%至5%

(2).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0.05%至0.15%

(3).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0.5%

(4).下腳變價時提撥20%至40%

2.職工福利金的動支與限制

    首先職工福利金的保管動用,應由依法組織之其他企業組織共同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負責辦理、依規定提撥的職工福利金,應於提撥後立即移送職工福利委員會保管、職工福利金不得移作別用,其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由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即「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如下

一、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及項目:

 (一) 福利補助項目:婚、喪、喜、慶、生育、傷病、急難救助、急難貸款、災害輔助等

 (二) 教育獎助項目:勞工進修補助、子女教育獎助等

 (三) 休閒育樂項目:文康活動、社團活動、休閒旅遊、育樂設施等

 (四) 其他福利事項:年節慰問、團體保險、住宅貸款利息補助、職工儲蓄保險、職工儲蓄購屋、托兒及眷屬照顧補助、退休職工慰問、其他福利等

二、職工福利金動支比率:

    以上各款動支比率不予限制,惟各款動支比率合計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100%。職工福利金以現金方式發給職工,應以直接普遍為原則,並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40%

3.結束經營時的處理方式

    在該條例第9-1條規定,其他企業組織因解散或受破產宣告而結束經營者,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妥議處理方式,陳報主管官署備查後發給職工,準此職工福利委員會在解散結束營業時,毋庸適用機關團體免納所得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3款但書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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